【法律分析】:現在領結婚證不需要婚檢。婚檢幾乎成為自愿的行為,但為了兩人健康和婚后幸福生活,婚檢有必要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領結婚證之前不是一定要做婚檢的,婚檢實行的是自愿原則,做不做婚檢對領取結婚證并沒有太大的影響。婚檢是結婚的雙方自由選擇的決定,婚姻登記部門不干涉其選擇。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領結婚證不需要婚檢,我國目前登記結婚已經取消強制婚檢了,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
舊條例規定,在實行婚檢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檢查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檢查證明。
結婚不一定要做婚檢,但是建議做,婚檢可以了解雙方的基本身體情況以及有無傳染病等。
婚檢就是婚前檢查,主要包括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三部分。
婚前醫學檢查主要檢查的項目有法定傳染病、嚴重精神病、生殖系統疾病、先天性遺傳性疾病等。通過該檢查可以了解準備結婚雙方的身體情況,是否可以結婚等。
婚檢雖然不強制要求,還是建議做,通過婚前檢查可以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避免耽誤治療,同時為婚后的優生優育做好基礎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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