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擴展資料
程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登記條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會涉及到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為了防止一些人在決定離婚前轉移婚后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如果雙方未達成一致,應蒐集離婚證據,來維護個人權益,那么離婚證據的蒐集看以下幾方面:
(一) 股票交易及基金賬戶的調查
(二) 銀行存款的調查
調查的途徑大致有以下幾點: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刷卡憑證;
3、對方銀行的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三) 房產資訊查詢
(四) 保險資訊查詢
(五) 工資報酬查詢
(六) 公司股權資訊查詢
1、能和好最好。夫妻不可能都是一見鐘情的,慢慢培養,也許可以和好。
2、實在不能和好,你起訴離婚,要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婚前了解不夠,婚后沒有培養感情,她對你父母也不孝順也影響夫妻感情。
你的離婚理由沒有很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理由不是很充分,有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真要這樣,判決不準離婚后,6個月后,還可以再起訴離婚。
如果有新的理由,沒有這6個月的限制。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長期分居且時間超過二年,或者一方兩次起訴離婚,對方仍不同意和好同居的現象,都是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有力證據。
我想離婚對方不同意怎么辦,離婚需要什么證據實在過不下去對方不同意! 就合離分局3年就可以離婚了~實在不行就得起訴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一方不同意離婚
這樣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
離婚,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雙方同意的
如果有3年以上分居且沒有任何關系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判離
`原告起訴離婚,提交的證據能夠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
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能向法院起訴。
二、法院起訴程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4)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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