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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要什么樣的證據(起訴離婚 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各幾份)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05 13:53:08

離婚都需要哪些材料

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擴展資料

程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登記條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離婚一方不同意,需要收集什么證據嗎

離婚一方不同意,需要收集什么證據嗎, 一方想離婚,一般需要收集哪些證據呢?

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會涉及到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為了防止一些人在決定離婚前轉移婚后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如果雙方未達成一致,應蒐集離婚證據,來維護個人權益,那么離婚證據的蒐集看以下幾方面:
(一) 股票交易及基金賬戶的調查
(二) 銀行存款的調查
調查的途徑大致有以下幾點: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刷卡憑證;
3、對方銀行的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三) 房產資訊查詢
(四) 保險資訊查詢
(五) 工資報酬查詢
(六) 公司股權資訊查詢

女方不同意離婚,該如何收集有效證據?

1、能和好最好。夫妻不可能都是一見鐘情的,慢慢培養,也許可以和好。
2、實在不能和好,你起訴離婚,要證明你們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婚前了解不夠,婚后沒有培養感情,她對你父母也不孝順也影響夫妻感情。
你的離婚理由沒有很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理由不是很充分,有可能判決不準離婚。
真要這樣,判決不準離婚后,6個月后,還可以再起訴離婚。
如果有新的理由,沒有這6個月的限制。

公司調崗,不同意,怎么辦,需要收集什么證據

如果你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崗位的約定,單位若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經過你的同意,否則視為違約,可以拿著相關工作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工作崗位屬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你有權利拒絕調崗。

離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 那么需要 感情破裂證據 請問什么是感情破裂證據?

長期分居且時間超過二年,或者一方兩次起訴離婚,對方仍不同意和好同居的現象,都是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有力證據。

我想離婚對方不同意怎么辦,離婚需要什么證據

實在過不下去對方不同意! 就合離分局3年就可以離婚了~實在不行就得起訴

起訴離婚需要什么手續一方不同意離婚

這樣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就可以判決離婚。

離婚,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雙方同意的
如果有3年以上分居且沒有任何關系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判離

`原告起訴離婚,提交的證據能夠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調解無效,判決準予離婚。
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需要什么手續,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一、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能向法院起訴。
二、法院起訴程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4)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離婚被告應出具那些證據材料?

起訴離婚被告應出具證據材料如下:
1、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帳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系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起訴離婚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結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別人登記結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也就是說對家庭人員進行打罵、捆綁、挨餓或不管不問、丟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在進行勸說后,還繼續有此行為;
4、感情不和或在異地,兩年分居,沒有共同生活的情形。這兩年時間是持續不間斷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兩年分居。
綜上所述,在離婚訴訟中,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提供證據來論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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