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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夫妻離婚后財產如何分配)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05 14:24:39

離婚之后房產怎么分?

男方起訴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
離婚房產分割如下:
(1)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對夫妻共同房產協商分割;
(2)如協商不成,法院會結合財產狀況、撫養權及是否存在過錯方,對房產進行分割;
(3)如雙方都不想要房屋,可以對房產進行拍賣、變賣,就拍賣、變賣的價款進行分割。
依據房屋性質、出資情況、購買時間及登記情況需要進行分類論述。
一、僅依據房屋性質(婚后共同購買):
1、軍產房:
軍產房的分割,法院會綜合考慮軍產房所在位置、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哪一方為軍人等情形進行處理。如可以上市交易的軍產房,法院可以對軍產房進行處理。如果一方為軍人的話,判由軍人一方使用,并綜合參考房屋的地理位置、市場價值等因素,獲得房屋一方支付另一方補償款。如不可以上市交易的軍產房,不同法院對軍產房的處理不盡相同:法院一般都不予處理或者只處理居住權;如果處理居住權的話,法院一般判決房屋歸由軍人一方居住,一次性給予另一方住房補助費用補償;如果雙方均系軍人,則房屋交由軍隊處理?;蛘哕娙艘环椒值梅课?,返還購置軍產房出資的一半給另一方。
2、央產房:
央產房也分為能上市交易和不能上市交易兩種。能上市交易的央產房一般按房產市值進行分割,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房屋折價款。不能上市交易的央產房法院通常做法是,只處理居住權或不予處理。
3、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處理需要參考法院及房屋實際情況。例如:由于小產權房不具有合法性,同時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等原因,法院往往將此房產撇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不予處理;若此房產已經經過相關行政程序合法化之后,法院會將該房產視為普通商品房,對所有權做出處理;若此房產長期存在并未收到行政處罰,鑒于其現狀利益以及相對穩定的財產形態,法院會對使用權做出處理。
4、公租房:
公租房通常分為政府直管公房和企業自管公房。法院對政府直管公房的分割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通常由繼續承租的一方給另一方適當的經濟補償;企業直管公房的分割以本單位員工優先,若都為本單位員工則仍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分割。
5、兩限房:
需要與審批兩限房的機構,詢問房屋是否考慮了一方的購房資格,或者另一方權利導致購房面積變化、戶型升級等原因,然后法院一般也會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拿房一方給另一方補償款。
6、經濟適用房:
夫妻間對該經適房有財產協議,那就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經適房的價值。如果雙方不能對經適房價值達成一致意見時,法院一般會采用以下三種方式進行處理:一種是申請政府回購,雙方平均分配回購款,實踐中較少見;一種是雙方通過競價來處理該經濟適用房,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款;一種是由法院在判決或者調解書中確認各自所占房產份額,即不實際分割房產,只確認份額。
7、還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商品房:
一般如能明確近期可以辦理房本,法院一般也會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如不能辦理房本,可能會不予處理,或僅處理居住權。
8、有剩余房貸未結清的商品房:
一般法院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判決拿房者承擔房屋剩余貸款,并給予未拿房者補償。有些法院會以房屋貸款尚未結清,為避免后續銀行對剩余貸款償還發生爭議引發訴累為由,不予處理。
9、商品房:
如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會以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無過錯方、照顧女方及殘疾一方為原則,進行處理。
二、依據出資、購買時間及登記情況:
1、婚前,對方父母全款購房,登記的另一方名字:
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父母為出資人的情況下,因其與登記方并沒有直接的人身關系,出資買房一般是以子女結婚為目的。因此,雙方離婚時,如果出資方可以證明出資全部來自本方父母,但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共有,出資視為出資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是,如果登記方能夠提供出資方父母與登記方簽有書面的贈與約定或協議,那么就能認定該出資為出資方父母對登記方的單方贈與,為登記方的個人財產,出資方不能分割。
2、婚前,雙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
需要考慮雙方是否有以婚后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愿,以及雙方的出資比例。未登記姓名一方如果能證明當時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愿,比如買房時間與結婚登記時間間隔很短、買房時雙方已經同居、雙方已舉辦過婚禮等,法院一般會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此基礎上考慮雙方的出資,對出資多的一方適當傾斜。
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以共同生活而買房的意愿的話,可能會視為未登記姓名一方對登記方的贈與,從而認定為登記姓名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也有可能認定為雙方共同房產,予以分割。
3、婚后對方以出資購房,登記自己名下:
首先要確定的是對方的出資能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其次要確定的是購房方式是全款還是貸款。一般來說能證明出資來源是個人財產的常見情況有幾種:對方婚前有房,且售房款沒有與其他財產混同;某筆存款原本就是一方的婚前存款,婚后沒有與其他財產混同;兩個人有協議約定,約定為某筆存款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對方與他人有約定,是他人單獨贈與給對方的存款等。在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基礎上,如果是以全款的方式購買,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是以貸款的方式購買,屬于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但是會考慮相應的出資問題,有可能會在平分的基礎上適當照顧出資多的一方。在不能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基礎上,無論是以全款還是以貸款的方式購買,都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法院一般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來處理。
4、婚后,雙方以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
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則處理?;楹螅p方共同出資購房,無論登記的是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除非有其它協議存在,該房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法院也會按照均分的原則進行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確定雙方所得的房產份額時,法院也可能會考慮到雙方出資中是否包含個人財產,并根據照顧婦女兒童原則、照顧對家庭貢獻較大一方等原則,在分割比例上對出資較多一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等進行適當傾斜。
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婚前已繳付房屋首付,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情形,對于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屋的分割問題:應當由雙方自主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決該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婚前一方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進行貸款,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還貸的,房屋登記于首付款出資方名下。此類房產實際是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混合體。
1、雙方協議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處理
婚前買房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對于房產歸屬問題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登記方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所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離婚后房產仍歸屬于登記方所有,但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兩類補償款:
(1)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所支付的款項;
(2)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
二、“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計算
對于如何給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補償的問題,除房屋原購房款部分的價值外,取得產權的一方還應當向另一方補償房屋的增值,而不能僅給付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款項的一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中規定的計算公式:
給予另一方補償數額=婚后夫妻已共同還貸數額(本金+利息)÷實際總房款(總房款本金+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格×50%。
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也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依法判決。
婚后購買的房屋,如無特殊規定,應當按照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進行分割,同時綜合考慮雙方對房屋的貢獻、照顧婦女兒童以及無過錯方的原則。
一、婚后共同財產分割一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無論男女雙方哪一方對房屋的實際付出更多,在無約定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男女平等原則平等分割。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離婚家產怎么分

法律主觀:

離婚分家產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來分,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那么,離婚分家產怎么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找法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離婚分家產怎么分離婚分家產這么分: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個人財產則不用分配,誰的財產就歸誰。二、離婚家產分配原則離婚家產分配原則如下: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換病房等。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三、什么情況離婚不用分財產下列情況,離婚不需要分割財產:1.雙方沒有共同財產;2.雙方書面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3.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已經協商一致,財產已經有歸屬。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離婚分家產怎么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婚后錢財怎么分配

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是夫妻雙方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通常來說,離婚后財產的分配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首先,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在離婚后財產分配之前就應該將財產進行協商處理,而不是直接進行財產分配。而協議處理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對財產的數額進行約定;如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共同所有。夫妻共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離婚時雙方都有權分割。有約定的部分可以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部分也是可以按照法律進行處理的。因此在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的法律規定也是有所不同的;但在判決時則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由于離婚時分割的都是共同財產,所以在計算補償的數額時應盡量按共同財產的比例進行分割。對于一方應負擔的義務多的或承擔義務少的一方,應當適當補償對方?;橐龇ǖ谑邨l第三款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條規定并非是一概而論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特點的。比如婚前婚后均承擔撫養子女等義務的一方可獲得經濟補償:比如雙方都有贍養父母等義務的一方可獲得經濟補償;比如一方在懷孕時接受計劃生育手術所付出的努力可獲得經濟補償;比如一方因家庭暴力行為導致離婚時可獲得經濟補償等。當然,也不能將此界定為只對一方經濟付出較多義務而適用補償條款。因此從法律效果來看應盡量適用補償條款而不是單獨適用補償條款。
3、一方婚前或婚后所取得的財產,無論是否用于生活,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婚后未還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由債務人繼續履行,也可以請求雙方平均分配債務。有法定事由需要共同償還的,另一方可以不同意償還;一方償還后有權向對方追償。有法定或約定的由一方所有的財產,婚后所負債務與婚后所得共同財產一并分割。這里的共同財產指共同生活中產生的個人合法收入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一方婚前的所得房產及收入系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婚前為夫妻一方的生活支付的必要費用等屬于共同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除屬于個人財產外大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或婚后為家庭購置財產并實際所負債務并由一方個人承擔即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婚前或婚后一方對另一方有扶養義務而支付的撫養費以及贍養義務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前或婚后一方享有自主管理權的房屋等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婚前或婚后取得的物品。

離婚協議簽訂后財產要怎么分配呢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簽訂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協議內容分割,因為當事人簽訂的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想反悔,除非能證明簽訂協議之時有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否則法院不會撤銷協議。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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