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和撫養權可以分離嗎
法律主觀:
監護權和撫養權不可以分離。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撫養孩子生活的一方,取得孩子的監護權。監護權和撫養權結合在一起,能夠更好的保護好孩子的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撫養權和監護權哪個更重要
摘要:涉及到父母離異的時候,都會有個監護權、撫養權爭奪的問題,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是什么?很多人以為監護權和撫養權是一樣的,其實不是,一句話區別就是:有孩子監護權并不代表有孩子撫養權,有孩子撫養權一定有孩子監護權。撫養權和監護權哪個更重要?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區別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3、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監護責任一般由撫養孩子的一方承擔,當撫養孩子一方承擔不了,另一方承擔,無論是否與孩子生活在一起。
撫養權和監護權哪個更重要
監護權比撫養權重要。監護權是一項法定權利,監護權是通過協商或判決而授權的,監護權是親屬法上的身份權。但是,監護制度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強制,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從這個意義上說,監護具有公法的義務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監護責任如何承擔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撫養,但無論由哪一方撫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另一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也就是說,父母雙方都對其子女享有對有關子女權益的問題進行決策(法定監護權)以及對子女生活進行照料(生活監護權)的法定權限。
當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利益的時候,由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離婚后,雖然父母都是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是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最直接照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未成年子女發生侵害往往是由與其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致,需要承擔責任時一般應由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監護人承擔。
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雖然也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基于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隨時照顧管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以法律放寬了對其監護職責的履行。只有在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時候,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作為監護人也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監護權和撫養權有什么區別
撫養權與監護權有如下幾方面區別:
1、直接撫養權可能會受父母離婚的影響,而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
2、權利是否能變更存在區別。即監護權不存在變更問題,變更的是撫養權。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才由其他人依序擔任監護人;
3、其他區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權和撫養權是一樣嗎
監護權和撫養權是不一樣的,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
撫養權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說,孩子撫養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一種負擔,也是一種責任。
監護權的規定根據《民通意見》21條,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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