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老人罪立案標準
一、遺棄老人罪立案標準是什么呢
1、遺棄老人構成遺棄罪,立案標準是,只要負有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那么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系,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借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于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遺棄老人怎么認定
行為人存在負有對年老的人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且情節惡劣的行為的,構成遺棄罪。犯此罪的,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
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的內容為,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
1、行為主體必須是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
義務來源不限于親屬法的規定,而應按照刑法總論中所討論的作為義務來源予以確定。例如,孤兒院、養老院、精神病院、醫院的管理人員,對所收留的孤兒、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養義務;將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往外地乞討的人,對該未成年人具有扶養義務;先前行為使他人生命、身體處于危險狀態的人,具有扶養義務;如此等等。
2、行為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其中的年老、年幼并無清晰的年齡界限,患病的種類與程度也無確定的標準,都需要聯系“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來理解和認定。行為對象不必與行為主體具有親屬關系。
3。行為內容為“拒絕扶養”對此,應做出符合法益保護目的的解釋。扶養實際上是指扶助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夠像人一樣生存。
4。成立遺棄罪要求情節惡劣
對此,應根據遺棄行為的方式、行為對象、結果等進行綜合判斷。根據司法實踐,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的,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的,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的,遺棄行為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類似情形,均屬于情節惡劣。
5。經被害人有效承諾的遺棄行為,一般阻卻違法性
遺棄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一)客體要件不同
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這種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一般是直接加害于被害人的身體,如打傷、刺傷、燒傷等。
(三)主體要件不同
遺棄罪的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人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而且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人;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四)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不同
遺棄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也有實際履行扶養義務能力而拒絕扶養;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則是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身體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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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七十六條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未成年女子生下了一個成年男子的孩子 可是男方堅持不要孩子遺棄罪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公民對哪些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是由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了的。扶養義務是基于撫養與被撫養、扶養與被扶養以及贍養與被贍養這三種家庭成員之間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產生的。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并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余的情況。行為人是否有能力負擔,這就需要司法機關結合其收入、開支情況具體加以認定,這里所謂扶養,如前所述,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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