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不屬于婚后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特征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1、男女平等。法院所判決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對于這部分財產,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平等的處理權,由此,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是夫妻雙方也應處于平等的地位。
2、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一方面應當注意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3、尊重當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這是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表現。如果一方當事人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權利時,法院應尊重其選擇,不應加以禁止。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時應不損害其效用和價值,以保證生產活動、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現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生產資料的比重占的比較大的情況。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分割時也應根據雙方各自的實際需要,使物盡其用,方便生活。
5、人民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件時,應當做好調解工作。首先由當事人雙方協議,在互諒互讓的原則上得到合理的解決。如果當事人有爭執,法院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共同財產的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配的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或者結婚后未共同生活,或者給付彩禮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后兩種情況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婚后財產是指在結婚后取得的財產。若是財產的取得系在婚前,即便是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該財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并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分割: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屬于個人所有,包括婚姻登記之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工資、房產、接受的贈與遺產或房產等;婚后財產的分割,屬于個人財產的歸個人所有,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的,雙方在離婚時平均分配,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考慮。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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