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嗎
“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探視子女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國家民法中都有探視權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探望權構成要件:
1、父母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
2、權利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
注:關于第三人的探望問題
早在《民法典》的修改過程中,就有人主張第三人探望權的問題。其主要理由是:(1)當前的家庭生活中,隔代親是普遍現象,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往往具有深厚的感情。據不完全調查,在農村有70%-80%的學齡前兒童白天由祖父母照看;在城鎮,大約50%的學齡前兒童、低年齡小學生主要由祖父母負責接送上幼兒園、小學。(2)允許夫妻離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有利于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除了父或母之外,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應享有探望權。
民法典修改實施后,仍有人堅持這一主張,并認為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實際上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祖父母可以并且應當探望孫子女。
我們認為,民法典意義上的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權利,該權利是特定的身份權利,不可轉讓,不可非法剝奪。其理由在于,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與子女定期相聚以滿足其精神上的需要。有利于減輕家庭解體給子女帶來的傷害,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既然民法典規定了其權利主體只有父或母,則其他人就無權行使這項權利。因此,探望權主體的擴大已不是司法解釋所能夠解決的。
注意:這里的父或母,既包括生父母,也包括養父母。
3、探望權的行使不會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母一方存在暴力傾向或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則不宜允許其享有探望權。
的法律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頒布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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