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離婚案件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
因此,離婚糾紛一般少則三個月,多則六個月。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若對方堅持不想要離婚,法官認定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那第一次起訴一般不會判離,需要等判決生效六個月之后再提起第二次訴訟,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離婚,法官一般情況下都會判離。
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那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在涉外離婚訴訟中,由于程序更為復雜,若另一方存心拖延的話,時間就會更久。
擴展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
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離婚案件較為簡單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般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
若案件較為復雜的話,則法院一般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案件,總體來說,起訴離婚到判決為3到6個月。
法律依據:
[1]《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三個月可以判離婚。首先離婚一方不簽字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而訴訟離婚如果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可能在第一次起訴時判決離婚。離婚訴訟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可能需要到第二次起訴法院才會判決離婚,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因此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ri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ri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ri起十五ri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ri起十ri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ri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ri起三十ri內作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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