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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法(民法典婚姻自由權是哪一條)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07 02:25:1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相關法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規定:
一、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須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二、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于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通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說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后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婚姻婚姻自由包括

法律主觀:

一、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自由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原則,包括
1、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和不結婚的自由。結婚自由是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即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且意思表達真實,不容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強迫、欺騙或者乘人之危,不容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予以強迫和非法干涉。同時結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2、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的自由。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夫妻雙方有共同作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情況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離婚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2)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律程序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構成了婚姻自由原則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沒有離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重要權利,但婚姻自由是有限度的,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二、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哪些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
三、夫妻關系的內容
夫妻關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產生的男女之間的人身和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關系是家庭產生的前提,是的基礎和核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關系包括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夫妻人身關系:夫妻人身關系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具體包括: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和管教、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二)夫妻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夫妻之間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
它是夫妻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體現一定的經濟內容。

法律客觀:

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一、結婚自由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愿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愿必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在結婚自由上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各種輕率行為也是被反對的。結婚雙方都必須要符合《婚姻法》里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二、離婚自由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那么當雙方或社會都幸事。把離婚一律看成悲劇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系,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系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的辦法。對于已經死亡的婚姻,離婚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方法,也有利于維護雙方的權利。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系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正如一些有識之士所言:結婚、離婚、再結婚、再離婚,作為一種個人自由必須與社會利益一起來被權衡利弊得失,因此這種自由是建立在他人利益之上的,這些人通常包括子女、配偶、納稅人乃至整個社會。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人們對待離婚問題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門、人民法院對于離婚一般首先要調解,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結婚自由有與離婚自由的關系。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婚姻自由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結婚、離婚都必須嚴格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辦理。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則,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我國法律是否保護婚姻自由?

四川長康律師事務所弋志剛律師解答:
我國保護婚姻自由,男女雙方結婚不必然需要父母的同意,而且父母不得強行干涉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出于完全自愿的意志,任何人不得強迫等手段加以干涉,就是說包括父母在內的任何人,不得強迫男女雙方結婚,不得強行阻止男女雙方結婚。婚姻自由可以說是婚姻法需要保護的最高價值了。因此,登記結婚的時候只需要男女雙方自愿,出于雙方真實意志,并不需要其父母同意雙方結婚。
當父母不同意時,做孩子的應當先想辦法讓父母同意,讓父母能夠接受自己選擇的另一半,而不是和父母頂撞,甚至和父母決裂。盡管,“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有其迂腐的地方,但是畢竟是我國上下五千年堅持的倫理傳統思想,雖然說今日我們要堅持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也許不顧一切追求愛情很酷,但是沒有父母的祝福,你們的婚姻終究會少了點什么,不然現代婚禮為何還需要證婚人呢。
弋志剛律師提醒:
結婚還是需要父母的祝福的。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強行結婚的話,如果生活的好的話,配偶也非常明理,對你父母應該不會有什么意見。但是如果婚后狀態特別多,婚前父母不同意這個事情會引起很多不必要的沖突。所以問問清楚父母為什么不同意,有什么好辦法讓父母接受對方,這個需要兩個人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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