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題:
27. 在某國進行的人口普查中,婚姻狀況分為四種:未婚、已婚、離婚和喪偶。其中,已婚分為正常婚姻和分居;分居分為合法分居和非法分居;非法分居指分居者與人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指無婚姻關系的異性之間的同居。普查顯示,2003年,非法同居的分居者中,女性比男性多100萬。rn如果以上調查及數據都是真實的,并且上述非法同居者都是該國人,則以下關于該國的斷定哪些必為真?( )rnⅠ. 與分居者非法同居的未婚、離婚或喪偶者中,男性多于女性。rnⅡ. 與分居者非法同居的人中,男性多于女性。rnⅢ. 與分居者非法同居的分居者中,男性多于女性。rn A. 僅Ⅰ B. 僅Ⅲ C. Ⅰ、Ⅱ和Ⅲ D. Ⅰ和Ⅱ我注重分析了10分鐘,才得以解答:
先看I:非法同居是分居者的一部分,因為另一部分是合法同居。合法同居一般國家都是成雙成對,相對比較平衡,而非法同居的未婚、離婚、喪偶這些都是沒有結婚的人和離婚的人,還有一些喪偶的人,所以只是非法同居,題中表明的是非法同居的分居者中,女性多于男性,所以I只是非法同居,沒有分居者,I應該是正確的斷定。
再看II:這已經表明了非法同居的人中,這個人包括所有的未婚的、離婚的等等,所以比I更為突出,根據I的斷定,II也是正確的。
最后III:題中很明確的說:非法同居的分居者中,女性多于男性了,而這題正巧也是非法同居的分居者,但是最后卻寫著男性多于女性,這就很顯然不是正確的。
根據題意這題應該選擇:C
婚前同居合法嗎
在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比較突出的社會現象越來越受到社會學家和法律學界人士的普遍關注。而我國法律在此方面的調整幾乎為一片空白。因此,本文探討了非婚同居產生的社會基礎及其他國家的法律調整方法,建議我國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非婚同居作為一種比較突出的社會現象,越來越受到社會學家和法律界學界人士的普遍關注。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非婚同居可謂源遠流長,從古馬時期的"姘合"制度,中國古代的"納妾"制,到現代西方國家法律對非婚同居現象的調整已由限制、禁止轉向維護和保護,從單一調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轉向全面調整這一社會關系上來。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非婚同居在中國地方有流行趨勢。雖然,關于中國婚姻外的同居數量和在同居中的比例,中國目前無權威的統計數字和說明,但是,此種數量絕不在少數。事實上,在當代中國家庭領域,非婚同居現象已逐漸在為當事人選擇的一種家庭生活方式而應受到法律的重視和調整。而我國法律在此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因此,本文從非婚法律調整的社會基礎入手,比較其他國家有關非婚同居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議我國應建立相應的法律機制,將這一社會現象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之中,以促進社會安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非婚同居再認識
(一)非婚同居之界定
目前我國理論界,對法律意義上的同居民事行為,主要有三種認識:
第一種觀點認為,同居分為合法同居與非法同居。合法同居即夫妻間的同居。合法同居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受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保護;非法同居,指違反法律的各種同居行為,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等。
第二種觀點認為合法同居與非婚同居,非婚同居包括婚外同居和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又包含了如“包二奶”、重婚等。未婚同居指沒有配偶的男女在婚前同居生活,即所謂“婚前同居”。此種劃分較為全面,但未婚同居僅指”婚前同居“,其范圍太窄,其內在邏輯是他們將會走入婚姻的范圍,而現實中的未婚同居大部分為建立共同生活而又無婚意的同居生活。
第三種觀點認為同居為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非法同居指重婚、姘居等,應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非難。而非婚同居則指未婚同居,此種分類明確了非婚同居的法律性質,不為法律所非難,但缺陷在于未將合法同居納入其中。
因此,筆者認為同居為合法同居、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不僅指有婚意的”婚前同居“還應包括”無婚意“的同居生活。由于”婚前同居“的最終選擇為婚姻,故本文著力討論"無婚意"的非婚同居。
(二)非婚同居之構成
一般認為,非婚同居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同居主體雙方應為男女兩性,且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應當具有婚姻能力。對于"同性戀"之同居,我國法律不包括"同性戀"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故在這里無討論之必要,其應屬于社會學范疇。第二,當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內的生活共同體,但并無結成夫妻的主觀意愿。第三,有同居事實,其同居行為可能是公開的,也可能為秘密的。第四,同居通常具有相對的持續性和穩定性。甚至有人認為我國法律如對此種同居予以保護,一般可以考慮以5年作為最低年限。同居持續時間之所以需要,是因為"這種結合的持續存在使社會看來,它是穩定的,能證明此種結合是基于愛情的而使此種關系得以充分發展并肯定下來"。
(三)婚姻宣告無效或被撤消前的同居財產處理
2001的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確立了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新《婚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消婚姻。無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但,“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被撤消后,男女雙方此前的共同生活屬于一種較為特殊的同居關系。這種同居關系(重婚的除外)盡管違反結婚條件,但一方或雙方一般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希望婚姻合法化,愿意承擔相應的義務等,在處理這種同居期間的財產問題時,應和婚前同居以及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等婚外同居有所區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以適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且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的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三、非婚同居法律調整的社會基礎
窮其原因,非婚姻同居現象存在如下社會基礎:
其一,非婚同居是女性解放和自由的表現,是對傳統婚姻的一種矯正和背叛。
其二,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為非婚同居提供現實的經濟土壤,婦女的解放使得婦女在經濟上日趨獨立,傳統家庭承擔著的重要的物質生產的職能逐漸消退。為其選擇不同于傳統婚姻的家庭生活的非婚同居提供了經濟基礎。
其三,非婚同居是當事人理智的選擇。在處理男女關系上,選擇婚姻家庭、非婚同居,乃至獨身,是人們理智和審慎處理自己事務的表現。
其四,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礎。《婚姻法》為私法范疇。從法理上講,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違反法律的。且我國現行《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規并未對此種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當這種關系發生時,如果當事人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他人無妨,對社會也沒有太大危害,屬于個人“私生活”范疇,別人沒有太多的權利過問或干涉,不發生糾紛法律也不主動干預。因此,對非婚同居一概說“非法”是不妥的,因為“非法”含有否定即禁止的法律價值判斷。
其五,在我國,長期以來,由于社會道德和法律等的原因,婚姻是通向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橋梁,當事人如果要建立家庭和保有性生活,必須首先通過締結的方式才能實現。然而,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來,由于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的加速使得人們觀念發生了改變。據我國學者調查分析,當代青年的婚姻家庭及性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表現在:(1)青年的擇偶自主意識增強。(2)擇偶條件中政治條件重要度遞減,學歷、職業、能力、住房、收入等經濟因素和愛情因素日益升值。(3)維系婚姻的主要紐帶正從責任轉向愛情。(4)性開放從表層走向深層,婚前性交往呈現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態勢;青年對婚外性關系持一定程度的寬容態度,對婚外戀表示有條件的同情或認可。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一步解放以及人們自主生活的價值追求的進一步體現,非婚同居現象日趨突出。我國法律采用“無為而治”顯然不能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現行法律缺乏相應的對策,司法實踐中有關糾紛難以圓滿解決,特別是對非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認定及分割,直接關系到同居者的切身利益,解決不好會引起各方面矛盾的加劇,影響社會安定。
四、非婚同居財產法律調整之比較法考察及建議
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姻關系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在于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不發生人身關系而僅產生財產上的關系。這一點世界各國及我國婚姻法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基于當事人之間人身關系而產生的貞操義務、同居義務、冠姓義務便不復存在。綜觀世界各國立法及司法實踐,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共同財產權、遺產繼承權以及撫養請求權。下面將對此財產關系分別作一比較。
(一)非婚同居共同財產權
非婚同居的共同財產是指非婚同居當事人在共同的生活和勞動中獲得或積累的財產。
目前理論界對于非婚同居共同財產權有兩種觀點:
1、非婚同居當事人間的共同財產否認理論。根據這一理論,在非婚同居關系存續期間或解除時,一方尤其是女方不能享有此種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受英美普通法影響至深的國家和地區采用這一理論的主要原因為:他們希望通過此種方式抑制非婚同居的產生從而保持婚姻關系的純正地位。如果承認非婚同居一方對他們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無疑等于承認了婚姻以外的非法性關系。
2、非婚同居當事人間的共同財產權肯定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否認一方尤其是女方對他們在非婚同居生活期間的共有財產請求權的作法不利于婦女的合法權利之保護。因而在多數國家和地區,法律承認當事人一方,尤其是女方在非婚同居生活解體時享有共有財產分配請求權。
3、我國現行立法的相關規定及立法建議
筆者認為其總體思路為:對非婚同居要給予法律保護,因為非婚同居有其產生發展的歷史根源和現實社會基礎;但又要適當保護,因為畢竟傳統婚姻家庭是現代社會的主流,是當今社會穩定的主要力量,在保護非婚同居的,要考慮到不能對傳統婚姻家庭的沖擊過大,即對非婚同居保護要有一個度的問題。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未婚同居及其財產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在這一領域還是一空白,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但這一規定未涉及到沒有婚意而共同生活的非婚同居者的財產關系,且規定中“共同所得”,“一般共有”非常籠統,不知所云。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易采用契約制來解決非婚同居財產問題,以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自由。如前所述,非婚同居具有契約性質,并且能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上找到其存在的現行法律依據,既有合法根據又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且易為廣大社會公眾所接受。法院應當認可雙方當事人關于非婚同居契約的約定,除非其內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在沒有協議時可參照適用法定規律的夫妻財產制。
(二)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遺產繼承權
根據傳統理論,繼承權的取得以一定的合法身份存在為前提,在這里由于非婚同居當事人無婚姻中的夫妻身份,其自然不能享有遺產繼承。但事實上為了利于社會穩定和保護當事人尤其女方利益,早在古羅時期姘居就在姘居雙方產生繼承效力。在當代許多國家,非婚同居產生當事人間的遺產繼承效力已成為法律的通則。如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亞1976年婚姻家庭法第12條規定,非婚同居雙方享有相互遺產繼承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法律也規定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有繼承權;南斯拉夫科索沃繼承法也規定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嚴格條件下的繼承權。
在我國,法律不承認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有遺產繼承權,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如果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可以根據相互扶助和具體情況處理(即以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但隨著我國非婚同居現象的增多,我國法律建立非婚同居當事人間的遺產繼承制度實有必要。
(三)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撫養請求權
嚴格來講,只有夫妻之間因雙方的身份關系而享有相互撫養的請求權,非婚同居不產生夫妻身份而不享有撫養請求權。但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非婚同居而產生的非婚姻家庭已逐漸成為家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們有權利來選擇自己的家庭生活方式,法律就應當在一定條件下承認非婚當事人之間有此種請求權。如南斯拉夫克羅地亞婚姻與家庭關系法第7條就規定,非婚同居雙方……相互間有撫養的義務。
五、結論
非婚同居作為現代人們自由選擇的生活方式,法律應當對社會公眾的意愿予以充分地尊重;當這種選擇沒有違反法律地強制性規定,沒有損害社會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應當對此種選擇予以承認并加以適當地保護。
作者單位: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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