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近親結婚范圍的規定 所謂的近親結婚,是指三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們之間通婚,就稱為近親婚配,也叫近親結婚。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之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指 生育 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不能近親結婚的范圍: 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 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 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5、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 6、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至于老百姓常說的“遠房親戚”,一般都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圍。通過以上羅列,我們明白了什么是近親結婚及不能近親結婚的范圍。但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三代之內、五代之內不能結婚的劃分還不是很清楚,這時可以向專業人員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禁止結婚的情況還包括一方不是出于自愿,被脅迫結婚的;男或者女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兩種。
法律客觀: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δ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治愈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δ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禁止一定的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û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擬制血親是指本無該種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該種自然血親具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于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準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對于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û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于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于禁止結婚的范Χ。至于擬制旁系血親問的通婚,只要û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自然血親關系、即û有禁止其結婚的正當理由,自應解釋為不在禁婚親之列,可以結婚。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什么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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