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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公共財產的分割(婚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07 21:25:19

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三)》原文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解讀


《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同時也避免了實際中財產收益是否屬于“投資收益”的紛爭。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個人購房,婚后按揭還款,離婚時房屋歸產權登記的個人,房屋增值有補償。
《解釋(三)》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律師解讀


大家都知道,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本案中,房屋應歸小王所有,但應結合夫妻共同還貸的數額占總購房款的比例以及對應的房屋增值,并根據保護女方權益的原則,由小王給予小李相應補償。


二、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婚后父母贈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屬該子女個人財產。
《解釋(三)》原文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
此前根據《婚姻法》及相關解釋,婚姻存續期間,父母贈與其子女的財產,除明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房價飛漲的情況下,父母往往傾注全部積蓄為子女購房,又礙于面子,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


2、過戶之前,可撤銷贈與。
《解釋(三)》原文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一般的贈與合同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撤銷的。對于房屋贈與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贈與人可以撤銷該贈與。推而廣之,即使不是夫妻之間的贈與,其適用原理也是一樣的。


3、房改房不可分割,歸屬父母。
《解釋(三)》原文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律師解讀
“房改房”是指我國居民住宅由單位福利分房改革為單位根據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個人的房屋,是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過渡的歷史產物。該房屋出售價款遠遠低于商品房的市場價格,實際是單位給職工的福利待遇。根據物權取得原則,該房屋的物權應屬于購房人即該職工所有。而如果實際出資人不是該職工,那么實際出資人與該職工之間僅是債權、債務關系。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還款,但不可以主張房屋的產權。


4、養老保險金未到期,不能分割。
《解釋(三)》原文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解釋(三)》第十三條對此作出修訂,并予以明確。

離婚夫妻財產怎么分配

你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是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存在過錯,法院也會考慮這種情況再決定財產的分割。如果對方存在通過不法途徑侵害另一方財產的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在離婚時對該方可以要求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如果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暴、虐待等過錯行為時,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除了通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其他的一些規定可以讓一方獲得一定的補償甚至賠償:
第一,為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和協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擔更多義務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補償;
第二,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第三,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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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 1092 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第 1087 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 1088 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0 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 109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一、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共同共有關系。即夫妻雙方做為共有人對全部夫妻財產不區分份額平等地享有所有權。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二、什么是夫妻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法律設立夫妻財產制,調整夫妻財產關系,對保護夫妻的合法權利和財產利益,維護平等、和睦的家庭關系,并保障夫妻與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婚前買房送對方離婚怎么辦?
雖然民法典規定婚前買房歸出資方,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出資方將房產登記在對方名下,房屋將視為贈與。律師介紹,婚前一方出資買房寫在未出資人名下屬于一種財產的贈與,如果感情破裂,就算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出資人,房子也是難以要回的。如果想避免人財兩空,可以雙方約定清楚,是不是附條件贈與。
四、婚后買房如何成為個人財產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后單方父母出資買房且只寫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但是需要證明資金是由單方父母所出。
2、如果出資方在婚后買房時,對方配合作出財產公證,房屋就屬于出資方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確立了婚姻法分割財產的基本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除此之外,為了維護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整個社會關系的穩定,根據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國的立法例,在分割共同財產過程中還要堅持以下一些原則:
1、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原則。隨著近年來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常常涉及生產資料。因此,分割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出發,不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生產資料應盡可能地分給從事生產和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和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應考慮雙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如果個人專用物品價值較大,歸專用人所有顯失公平的,可以適用抵償原則。這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的重要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既然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是夫妻雙方,那么,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3、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法律授權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正確的,也是符合實際的。法院在“夫妻均等分割、適當照顧女方”的原則下,合情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債務清償、子女撫養經濟幫助等聯系起來統盤考慮。同時,法院還應考慮到判決后離婚夫妻對判決的實際履行能力和條件。
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對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訴訟,不僅要分清是非責任,而且在分割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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