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費該怎么給?
妹妹和男友今年1月訂婚,當時男方給了彩禮20888元,買了金戒指,金項鏈,后來男方又送妹妹iPhone4手機一部,前段時間2人又照了一套婚紗照6000多,另外兩人在訂婚后他家人來我家幾次帶了些煙酒禮品什么的。現在2人因為天天吵架,妹妹要退婚,男方要求賠損失45000元,這個損失應該我們賠嗎?他給的錢如數退還其他禮品也要折現給他嗎?還有婚紗照錢,是他要照的,這個錢也要我們支付嗎?呃,,她們倆是不是真的沒法繼續了呀??現在的孩子對感情太過于莽撞,不管是不是愛,覺得有感覺就在一起,不僅對自己不負責,也傷害了一直關心她們的人的心。
話說,你們那彩禮挺高的呀。如果真的要分手的話,最起碼,他們家的彩禮死必須要還的,三金和I phone 就實物退還行了。煙酒什么的,那是他們自個表示禮節帶來的,如果不是非常非常貴重的話,不用退還的,否則,他們家還真是讓人無語了都。婚紗照哦,我個人覺得不應該給他 。不過,六千也不說個小數,現在他失去了未婚妻,如果不給他點補償他估計更不甘心吧。既然他想要,又是兩個人照的---雖然是他提議照的-----咱還是跟他AA制吧。
不過他們要求退還禮金可以理解,要賠償就說不過去了吧。畢竟女孩子也付出了吧。關于錢的事情,兩家人好好協商協商,煙酒禮品的如過他們非要的話,能退的退,不能的,讓他們拉出禮單買原物或者折現給他們。
總之呢,兩個小孩不懂事,作為長輩的一定要心平氣和好好商量,不能因此做不了親家,成了仇人。
分手費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男女之間的戀愛關系并不是一種穩定的關系,此時法律是不對戀愛關系進行保護的,因此一旦產生糾紛,那么當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而現實中有的人在分手的時候就會向對方索要分手費。那么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分手時一方可以索要分手費嗎
戀愛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婚姻都是自由的,戀愛也是自由的。法律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不合法的行為是不予保護的。如果雙方只是戀愛,沒有長期的同居在一起,沒有創造了共同的財富,甚至孕育子女。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長期同居生活,分手時要涉及到共同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撫養、繼承等問題。
如果與有配偶者同居戀愛,分手時提出索要分手費更是敗壞道德表現。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就違背了夫妻之間結婚后相互忠誠的原則。然而,破壞他人家庭,索要分手費,更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總之,分手時一方索要分手費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雙方只是單純的情況關系,涉及不到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索要分手費不僅不合法,還嚴重違背了道德品質。如果對方對提出否認分手費自愿協商給予,法律也不強加干涉。

二、分手費與損害賠償有哪些區別
(一)在夫妻(包括同居)共同財產方面。在解除同居或婚姻關系時,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均作了明確規定。
(二)在子女撫養費方面。撫養子女是男女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
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分手費尚未作任何規定。所以,分手費的產生僅限于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的自我救濟領域,即分手費基于男女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公力救濟則不能產生分手費,即法院判決解除男女雙方同居或婚姻關系時,對雙方的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子女撫養、經濟幫助以及損害賠償等可依法作出判決,但不能判決確定分手費,因為以公力救濟方式產生分手費缺乏法律依據。
(三)在經濟幫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適當幫助。” 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一方是否應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以及幫助多少,法院可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和具體案情作出判決。
(四)在損害賠償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同時,婚姻法及其解釋明確規定了請求賠償主體為無過錯方、賠償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賠償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賠償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以及請求賠償情形和提起賠償的期間等。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男女雙方解除婚姻關系時的損害賠償是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是雙方之間的民事侵權之債。
我國法律中沒有關于分手費的規定,因此要是男女就分手費產生了糾紛的話,一般法律是不予保護的。但如果雙方自愿約定分手費的話,則也是允許的。同時,小編也建議最好在分手的時候簽訂書面的分手協議,這樣能夠減少日后發生糾紛的可能性。
女朋友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合理嗎?
我認為全職女友要分手補償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
第一點,分手,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系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會由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配生諸多財產關系,諸如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
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無疑會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除了對禮物禮金彩禮、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共同權利等進行分割處理以外,雙方還有可能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者一方自愿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時下人們稱之為分手費。
第二點,分手費是當今社會生活中的客觀存在,是一個值得關注且不容回避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會基礎和時代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生產力的解放全面推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為人們創造了具有無限生機的生活方式,多彩的生活方式徹底打破了人們曾經被襟錮的思想觀念,思想觀念的轉變讓人們有理由拼棄以往忠貞、專一、“洞房花燭值千金”等價值觀,而對網戀、婚外戀、婚外同居、婚前性行為、試婚等大有趨之若鶩之勢。
然而,男女雙方在戀愛、同居、確定婚約關系以及婚姻生活中,由于雙方經濟收入的變化、利益的沖突以及追求個性自由的理想等諸多因素,往往會導致戀人分手、同居“散伙”、夫妻離異。再者,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市場觀念深入人心,公平交易、等價有償等市場經濟運行規則已溶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男女之間的感情、同居行為、婚姻關系等似乎可以量化為一定數額的金錢和財物。因而,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系時,要求解除關系一方為了償還自己的“情感之債”,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以尋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或雙方協商約定一方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分手費由此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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