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法定撫養人的界定
法律主觀:
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實際扶養、贍養、撫養而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撫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喪失了生活來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予支持。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決前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受害人是唯一撫養人的,侵害人應承擔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費;如還有其他撫養人,侵害人應承擔受害人承擔的相應份額。被撫養人的必要生活費,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五年。 損害賠償責任 的成立必須有損害的事實對于發生損害的事實,一般必須由 請求損害賠償 的一方予以證明。必須有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原則上,債務人僅對其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負責。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債務人沒有過失也應負責。例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旅店的主人對旅客所攜帶的物品,如果發生滅失或損毀,雖然店主沒有過失,則亦應負責賠償。損害發生的原因與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損害是由于債務人應予以負責的原因所造成的。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什么叫法定扶養關系人
法定撫養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對孩子義務撫養的人。
1、撫養是針對未成年人而言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條件、環境及成長;
2、監護是一種制度,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3、為了確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監護人非為被監護人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范圍如下:
1、被撫養人的范圍界定時,要注意被撫養人是與直接受害人有法定撫養關系的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夫、妻;有撫養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概括起來即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由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比較特殊的是未出生的胎兒,為避免胎兒出生后再次起訴可能有找不到加害人的風險,通常法院可以判決賠償義務人將胎兒的撫養費提存到法院,如果胎兒出生為活體的,法院將該筆撫養費交給胎兒的母親保管;如果胎兒出生不是活體,則由法院將該筆撫養費返還給賠償義務人;
2、對喪失勞動能力的被撫養人予以正確認定勞動能力,應限于因受年齡或身體、精神的限制而無法從事必要的生產經營活動,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是指16歲以下或由醫院證明長期生病和殘者等無經濟來源的人,且必須是死者生前的撫養人。對雖然無勞動能力,但有其經濟來源的人,也不應賠償死者生前被撫養人生活費。此外,在受害人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前不需要其實際撫養,而在受害人受害后喪失了生活來源或在受害人受害后出生的子女,也應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綜上所述,法定撫養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的人。正常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法定撫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父母撫養孩子到18歲是責任還是義務
父母養孩子的義務是到18歲。一般情況下,子女年滿18周歲,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有期限的。子女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是絕對的。子女在已滿18周歲的成年階段,父母的撫養義務則是相對的。就是只有對雖已成年但尚未參加工作,沒有經濟收入,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獨立生活,是指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具有獨立的生活來源,并非是以結婚成家為標志。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對于子女撫養教育法定義務,也可以視為完成或基本完成。
已經成年,而且已經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雖未結婚,但在經濟上能夠自立,父母已經盡了撫養責任,除非喪失了勞動力,否則父母已沒有撫養的法律義務了。
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如下:
1、有固定收入,按照月總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判決。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于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于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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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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