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將末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以其形成的時間為界限以是否符合實質要件為基準,區分為“事實婚姻關系”與“非法同居關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釋(一))又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準,將其區分為“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將原來所稱的“非法同居關系”刪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關系”的表述。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結婚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一方或雙方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系處理。事實婚姻的效力:首先,事實婚姻只限于l994年2月1日前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其次,我國法律采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系。事實婚姻的處理應注意如下要點: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就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即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2.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在處理上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a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b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準予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3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煙法的有關規定。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同居關系:1.同居關系的認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認定為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無論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要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即應認定為同居關系。2.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3.同居關系應予解除。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4.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準用婚姻法有關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借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于女的規定。如果你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關系 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非法同居處理:如果一方想要 解除同居關系 的,可以雙方協商解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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