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怎么辦手續
法律主觀:
復婚的手續:
1.復婚的男女雙方持相關證件共同前往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上簽名或按指印。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4.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結婚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如何辦理復婚手續須知
復婚需要如下手續: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復婚登記,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離婚證)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
2、符合登記要求的,當場予以登記,領取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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