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的手續有哪些
對于涉外收養,我國在收養成立程序上作了較嚴格的規定: 1、外國收養人須由其經常居住地國政府或其他委托收養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上述證明材料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公證人公證,并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中國收養組織接到上述材料后,認為符合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對象。 2、外國收養人確定了收養對象后,應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 3、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 戶籍所在地 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交 收養協議書 和有關證明材料。收養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對證件齊全有效,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發給 收養登記證 書。
收養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收養公證需要辦理的手續是:
1、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協商一致,由收養雙方達成收養的一致意見;
2、收養方和被收養方簽訂收養協議;
3、雙方攜帶收養協議等材料到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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