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辦結婚證的年齡具體如下:
1、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不低于22周歲,女性不低于20周歲,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屬于晚婚。
2、港臺地區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不低于18周歲,女性不低于16周歲。
3、寧夏、新疆等自治區和自治州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為男性不低于20周歲,女性不低于18周歲。
因此,女性19歲如果屬于港臺同胞或者少數民族是可以領到結婚證的,男性19歲屬于港臺同胞可以領證,其他情況均不可進行結婚登記。
領結婚證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辦理的。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結婚證必須要在男女雙方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鄉鎮民政局所在婚姻登記處,如果辦理地點不屬于其中一方的戶籍地,則不予以辦理。
中國國務院批復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跨省通辦”試點。這項試點擴大到了二十一個省份,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和廣州等一線城市,以及河北、安徽和陜西等中西部地區。
按照新規定,雙方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借一方居住證和雙方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此外,試點期限為兩年。
領結婚證需要提交的證件包括以下:
內地居民攜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可為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本人有效的戶口證件(戶口簿、集體戶口本人頁、戶籍證明原件)。
現役軍人攜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可為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
3、《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港澳臺居民攜帶:
1、有效的港澳臺居民身份證;
2、有效的港澳臺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3、經港澳臺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攜帶:
1、本人有效的中國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外國人攜帶:
1、本人有效的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應同時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譯件。
結婚登記的流程: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做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一、大陸居民與港澳臺居民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二、結婚一般要具備什么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結婚的條件包括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男女雙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規定的必備條件,又不存在禁止條件,婚姻關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備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
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
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
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一般規定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二)禁止條件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我國民法典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這是因為血親很近的親屬間發生婚姻關系,會把某些肉體上、精神上的弱點、缺陷遺傳下來,容易生出癡呆、智力和體力都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結婚。我國民法典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關于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民法典并未一一列舉,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經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癡呆等。
三、婚檢和結婚登記的關系
婚前體檢并非進行婚姻登記的法定程序,但是人們常常會資助的在進行婚姻登記之前選擇做婚檢。辦理結婚登記不需要出具婚檢材料。結婚登記需要出具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現在的婚姻管理條例雖然是取消了對婚檢的強制要求,而變成了一種自主的形式。但是,婚檢還是必要的,特別是像一些遺傳病、傳染病、不宜生育等影響婚姻質量的疾病,只有進行婚檢才能真正了解,才能真正自由選擇婚姻。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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