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分割同居財產:
1、個人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予分割;
2、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按共同共有分割,若構成事實婚姻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的男女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一旦他們想要結束同居關系的話,就可能會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債務以及子女的問題。其中,大家比較關注的就是同居財產了。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廣義上也包括那種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未婚男女。這種同居關系中的同居與《婚姻法》第3條、條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中的“同居”不同。后者是指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后者與前者的區別是:一是后者與他人同居一方必須是有配偶,而前者不是。二是后者中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前者必須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者的同居關系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要追究同居者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同居期間財產糾紛的處理,一般指的就是前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其自身的特點:第一,男女雙方以永久生活為目的,對外以夫妻相稱。第二,相互財產關系往往不分,有的是共同出資,共同創業,共同經營,共同收益,卻沒有任何書面協議。如果雙方的感情出現裂痕,財產糾紛也會由此產生。由于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受法律保護,故不能按婚姻關系分割共同經營的財產。根據198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這里的“一般共有”指的是什么,沒有相關的解釋,而民法上的共有分為按份共有與共同共有兩種類型,顯然,這里的一般共有,指的應該是共同共有,但不包括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所指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收入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這里的共同共有必須是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以及共同購置的財產,比如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所得,這在民法上類似于合伙關系,按照合伙理論,沒有書面協議但有事實上的合伙關系,如果無證據證明是按份共有的,應當按照共同共有對待。因此,同居期間財產問題的處理原則有:第一,雙方共同的收入與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但一方有證據證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第二,各自個人名下的財產應當歸各自所有。如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三,各自個人的收入歸各自所有。第四,如果共同經營產生的債務屬共同債務,但各自對外產生的債務屬個人債務。如果一方提出相反的主張,必須舉證。結合相關法律的規定,男女在同居期間的財產收益一般是按照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即在進行分割的時候是均等分割,有特殊情況的話就例外。如果雙方因這個問題鬧上法院的話,通常也是可以進行判決的,但要是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則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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