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
(1)雙方當事人的領導或政治機關會進行調解;
(2)如果調解無效,而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政治機關單位可以出具證明,之后可以到婚姻登記處或者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經過領導或政治機關進行軍內調解,之后取得相關證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
(1)同樣的,只要一方是現役軍人,那么在申請離婚的時候,都需要先向領導和政治機關出面調解,調解無效,且符合婚姻法對離婚的相關條例,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是軍人方堅持離婚,可是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部隊軍人可以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
(1)只要軍人同意離婚,那么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離婚,那么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是查明是軍人方的過錯除外。(出現重大過錯包括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軍人辦理離婚時,需要出具以下證明材料:《軍官證》或《士兵證》、《婚姻狀況證明》,因為軍人沒有身份證和戶口簿,所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需要軍隊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現役軍人與配偶均自愿離婚的,雙方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即可。如果要訴訟離婚大部分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即: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a.請求離婚; b.小孩的撫養問題; 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 民事調解書 》,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 民事判決書 》;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 第一次起訴離婚 的, 被告不同意離婚 ,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 再次起訴離婚 。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軍人離婚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F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雙方通過訴訟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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