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讓我們明確什么是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簡言之,這是一對已婚夫婦之間達成的關于如何分配、管理和處置他們共同或各自財產的協議。這種協議通常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等。
為什么這樣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呢?在許多司法體系中,只要協議是雙方自愿、平等、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它就會被認為是有效的。這意味著,只要夫妻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沒有受到欺詐、脅迫或誤解的影響,他們之間的財產約定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和認可。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對夫妻在結婚前簽訂了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明確規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在婚后,這些財產就不應被視為共同財產。這樣的協議,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法律規定可能存在差異。因此,在簽訂此類協議前,最好是咨詢法律專家,確保協議的內容、格式和程序都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
綜上所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確實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這樣的協議為夫妻提供了一個明確、合法的方式來管理他們的財產,有助于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
一、 夫妻約定財產制 有什么法律效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一)財產約定的主體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如果夫妻一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則該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而不能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約定不適用代理的規定。
但是,一方當事人是在依法達成夫妻財產制協議以后,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來協議的效力。
(二)約定應以書面形式
但雙方都承認的口頭約定,應承認其效力。
變更、廢止原約定的,如果訂立時采取書面形式或經過公證,變更和廢止時最好采取相同形式。
(三)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四)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
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夫妻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二者可以同時并用,但只有在對夫妻財產制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約定一經生效,夫妻雙方即應按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關于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解決的問題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如何承擔。根據這一規定,夫妻個人債務的承擔遵循以下原則:
(一)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夫妻個人財產 的債務,以個人財產自負其責為原則,也注意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加上夫妻共同的財產和夫妻另一方的財產共同承擔責任。
(四)夫妻個人對外債務的承擔,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這一規定,不以婚姻解體為先決條件,而是根據婚姻當事人是否有約定、約定是否為第三人所知曉為責任承擔的條件,可以同時適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姻解體時。
一、法律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二、律師詳解1、可以約定的范圍: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即男女雙方可以協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婚后財產協議、也可以就婚前和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并簽訂協議;2、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可以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3、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5、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6、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對此無法舉證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后,可以向應當承擔清償責任的一方追償;7、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8、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9、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10、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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