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什么材料呢
法律主觀:
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書寫民事起訴狀,然后通過訴訟的形式向法院提出一定的申請。變更監護權必須去法院,以訴訟的形式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確定下來。所謂的監護權僅對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后,監護權自動消失,父母是可以協議變更監護權的,只要對子女有利,法律是不加干涉的,沒必要非要正式的監護權更改手續和相關的文件。,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監護權變更法律程序是首先由當事人來提出申請,然后由相關的管理機關來根據具體情況審查一下是否符合變更監護的條件,最終給出一個答復。,第一,孩子監護權的變更條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監護人必須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我國民法典針對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權力與義務就有以下規定:,(一)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惡意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或者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時,監護人必須承擔責任,進行賠償。,(二)在一些情節下,人民法院有權接受相關人員或者相關單位對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和請求。,在此法律背景下,對于離婚夫婦的兒女監護權的變更又有以下條件。,1、現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即監護人出現身體殘疾,精神疾病等。,2、監護人沒有依法履行監護權,也就是說,監護人擁有對被監護人執行監護權的能力,卻沒有履行職責。,3、失去監護人。即監護人死亡,另一方有效監護人可依法變更監護權。,父母離婚,孩子監護權同時受法律保護,即監護人一旦被指定,在沒有法律的介入允許的條件下,任何人沒有權利擅自將孩子監護權轉讓。并且,在子女跟隨擁有監護權的一方生活的同時,監護人不得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執行監護權利和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辦理監護人證明需要攜帶的證明材料如下:,(一)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二代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本;,(二)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中國國內申請人提供:二代身份證、戶口本。港、澳、臺同胞提供:身份證、回鄉證(或臺胞證),原國內居民提供戶籍底冊、戶籍注銷證明。,附: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鑒于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能力這一特性,我國對于未成年人出臺了 監護人 的相關規定。監護人一般都為被監護人的父母或是親屬。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由于監護人職責的疏忽,對于監護人是可以進行更改的。對于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該問題在下文中就作出了分析說明。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 更改監護人情況: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 訴訟 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 監護權 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確定了監護人之后,監護人就應該擔負起職責,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咨詢一下專業的 律師 ,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于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于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系。引起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對于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可以改嗎該問題來說在法律上給出了明確的規定。對于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被監護人可以申請更改監護人。除此之外,在監護人死亡或是患病不具備監護能力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更改監護人。
監護權變更協議需要公證嗎
監護權變更 協議不需要公證,只要該協議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即可生效。監護權協議并不以公證作為其生效要件,但當事人認為確有公證的需要的,可以對監護權協議進行公證,公證可以使監護權協議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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