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婚姻中的財產糾紛一直是婚姻關系解除后復雜的問題。在事實婚姻中的財產處理也是相當麻煩,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下面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一、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割 1、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 2、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3、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二、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認定標準如下: 事實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男女雙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事實婚姻離婚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事實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事實婚姻離婚糾紛如何判決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怎么解決?
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糾紛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或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可以對雙方的共同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等等情況作出協商,然后雙方簽訂協商協議即可,不用辦理離婚手續,因為沒有領結婚證。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若是構成事實婚姻的建議雙方先對于財產等協商解決,有孩子的就孩子的撫養權和撫養費協商解決。因為是沒有領結婚證,雙方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因此雙方就財產等方面做好協商即可,若是無法協商,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 沒領證的婚姻糾紛在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情形: 1.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構成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事實婚姻的情形,是法律可以認定的夫妻關系,產生糾紛可以依據《民法典》離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2.如果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雙方生活在一起,法律上認定這種關系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屬于當事人雙方對自己生活方式的選擇,所以雙方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如果雙方分手時,涉及共同財產或者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到法院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能離婚的。因為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規定的離婚程序。如果雙方之間有對財產進行約定則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未做約定則按照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處理。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依照民法典中父母與子女的規定處理。相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沒有領結婚證不是法律上的夫妻,有事實婚姻的情況下,雙方的產生婚姻糾紛的是不需要辦理離婚的,雙方只需要對于雙方的財產做好分割,有小孩的,對于小孩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等等協商清楚,最好是簽訂協議。雙方除了協商還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婚姻糾紛。
事實婚姻可以起訴離婚嗎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效力的。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系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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