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內強奸
(一)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這里的婦女并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強奸符合這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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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強奸罪的犯罪要件來看.立法機關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奸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強奸主體”。
從客體來看,強奸罪客體是指人身權利中特有的性的權利。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的一種特有的人身權利。侵犯這種權利,違背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交行為的權利。
(三)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確認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在于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特征—具有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性。
婚內強奸除了給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損傷外,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如造成性的厭惡與冷淡等)是難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經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系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于自私,惡意或其他非正當的原因強迫與其妻發生性行為,那么,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生的心理損傷與其他強奸行為相比沒有本質區別。另外,丈夫殺害妻子,傷害,虐待妻子的,都構成犯罪,為何強奸妻子就不能構成強奸罪?婦女是“半邊天”,當她們的性權利遭受丈夫侵犯是,應當為其提供法律的援助,而不能讓這種現象成為法律的盲區。
(四)從立法原則看,肯定丈夫強奸妻子構成強奸罪并不違反罪行法定原則。
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也有強奸問題存在,那么只要夫妻關系存在就不應存在強奸問題,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此說是不妥的。第一,依據該說將會得到一系列謬論,如,《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殺害妻子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則丈夫殺害妻子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第二,刑法規范是一種普遍性規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對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項及其具體細節都作出明確規定。
(五)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自然權利卻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盡量符合自然權利。
如言論自由,這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任何對他進行限制的法律都是與自然權利相違背的。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的性權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種自然權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結婚并不能剝奪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婦女仍有權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處僅指婚內。婚外戀是道德問題),所以法律必須嚴懲婚內強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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