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向法院起訴的流程其實很簡單,只要你是法律承認的婚姻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提交案件受理材料,法院就予以受理。
關于訴訟費的問題,根據地域和涉及財產數額的大小,收費不同。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下面分述如下。
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流程
A.材料要求:
原告需要準備簽字的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男女雙方身份證復印,結婚證、戶口本、子女出生證明、擬分割財產的產權證書、擬分攤的共同債務的欠條、合同等復印件。以上結婚證等證據材料復印件均需要一式三份。一式三份的用處是,自己保留一份,法院收兩份。有的法院還需要多收一份,需要根據法院的要求提供。
B.管轄法院:
a.地域管轄
依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被告在國外居住,或者被告下落不明、宣告失蹤的,離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司法實踐的一般要求,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證是指在戶口所在地之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般需要有居住證或者居委會開具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作為證據來證明。
另外,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b.級別管轄
離婚案件,統一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007年1月,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曹建明同志在濟南召開的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表示,對婚姻、家庭、繼承、物業、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群體性糾紛類案件,當事人在同一管轄區域的,原則上不以標的額確定級別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C.起訴方式
起訴方式有三種:
a.現場立案:原告持起訴材料去有管轄權人民法院立案庭,當場提交起訴材料,按照立案庭要求填寫材料清單、送達地址確認書后,人民法院收取材料后,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b.郵寄立案:原告將起訴材料郵寄至有管轄區人民法院立案庭,人民法院收到材料后,如果材料齊全的話,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c.網上立案:通過網上立案。目前許多省市都建立了專門的訴訟服務網,可在該網站注冊賬號,在網上提交立案材料,人民法院在網上審核材料,材料無誤,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將起訴材料郵寄人民法院立案庭,在7日內決定是否正式受理。
由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原因,網上立案越來越受到重視。
2.離婚訴訟費的收取
A.案件受理費的收取
a.不涉及財產分割以及涉及財產金額在20萬元以內的離婚案件訴訟費的收取: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具體要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來自行在50元至300元收取,比如廣東省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為300元。
b.涉及財產金額超過20萬元的離婚案件訴訟費的收取:除繳納50元至300元的案件受理費外,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B.訴訟保全費的收取
訴訟保全費不是必然產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保全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鑒定、評估等其他費用
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評估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
綜上,向法院起訴離婚,只要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民事起訴狀、雙方當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戶口本等證據,向有管轄權人民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就依法予以受理。
至于費用的承擔,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離婚案件一般會判決由雙方平均分擔。
如果原告經濟困難,難以繳納訴訟費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交或者緩交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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