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1、婚前個人財產屬于 夫妻個人財產 , 離婚 時不分割; 2、 再婚 共同財產 ,也可以是 夫妻共同財產 ,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 財產分割 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 3、再婚夫妻對 夫妻財產 有做約定的,離婚可以根據協議分割財產。協商不成的,需要起訴到法院進行分割。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父親再婚婚前財產如何分配
父親再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會被分配,再婚財產分配,在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大體上是一樣的。因此,對于再婚財產分配,我們從再婚個人財產如何分配及再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兩個方面來說,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再婚財產分配涉及的繼承問題。
一、父親再婚前的財產怎么分配? 父親再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會被分配,再婚財產分配,在原理上跟離婚財產分配大體上是一樣的。因此,對于再婚財產分配,我們從再婚個人財產如何分配及再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兩個方面來說,需要特別關注的是再婚財產分配涉及的繼承問題。 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再婚前夫妻一方的取得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再婚個人財產可以分割嗎?現實生活中,人們有時會有一些誤解,認為只要是雙方結婚了,即使是再婚,無論是誰的財產,都有財產分割的權利。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對于什么財產可以分,什么財產不能分,財產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分,在什么情況下不能分,人們并沒有搞清楚。那么再婚個人財產是可以分割的財產嗎?再婚個人財產又該如何分割呢? 首先,個人財產是結婚前夫或妻一方已經取得的財產,我國最新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對于夫或妻一方財產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規定外,還可以是夫妻雙方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或婚后財產進行約定,約定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二、再婚共同財產分割: 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 對再婚共同財產分割時,通常會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及有利于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分割。三、再婚財產繼承: 再婚財產繼承是一個處理起來相對復雜的事。選擇再婚的男女雙方或許都有孩子,而財產繼承通常是指一方過世后,才會涉及財產繼承。 我國法律規定,那些達到了年齡要求的民事主體之間,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后也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再選擇結婚對象,此時一般會涉及到再婚財產的分割,對于那些在結婚之前的財產,都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參與分割。
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子女怎么分
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子女怎么分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子女平均分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平均分配,一人一半作為各自的繼承財產。接下來按照丈夫和妻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繼承,如果妻子先過逝了,就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已經妻子婚前的個人財產作為遺產進行分配,由丈夫,和前夫生的孩子以及和現在的丈夫生的孩子共同繼承和分割;如果丈夫先過逝同理,由妻子,和前妻生的孩子以及與現在妻子生的孩子共同繼承和分割。再婚前,夫妻往往某一方或者雙方都有前婚史生育的子女,如果雙方子女均已成年,且獨立生活,通常情形下很少會引發這一類的財產矛盾;但如果有子女尚未成年,還需要與再婚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在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及撫養費用等諸多方面就容易引發財產糾紛。為避免上述家庭矛盾,準備再婚的家庭,如果繼子女與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倆首先應給雙方子女確定一個生活費標準及教育費標準,并且明確費用的負擔。遇到大額的教育投資、消費支出或給予孩子其他財產時,一定要與配偶商議,取得對方的理解和支持,切忌私自做出財產的處分安排,對雙方的繼子女都應當給予同等對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哪些屬于再婚夫妻共同財產
再婚夫妻共同財產:
(1)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2)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4)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6)再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在10年以上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8)結婚登記時,再婚夫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0)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除非主張權利的一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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