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不構成犯罪。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般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如果采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就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條【結婚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中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又稱婚姻適齡。男女雙方均達法定婚齡是結婚的重要條件之一。未達法定婚齡是婚姻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結婚年齡的上限,各國法律沒有規定,僅有的例外情形是,沙俄民法中曾規定已逾80歲的男女不得結婚。
世界各國由于情況不同,對婚齡的規定也不同。婚齡為男21,女18的有丹麥、芬蘭、波蘭等;男20,女18的有瑞士、越南等;男女均18的有前蘇聯等;男18,女16的有日本等;男16,女14的有葡萄牙、菲律賓等;男14,女12的有西班牙、希臘等。美國各州的法定婚齡高低不一。有些國家為不同民族、不同宗教的公民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婚齡。不少國家規定的法定婚齡低于成年的年齡。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因未達成年,除結婚行為能力外,不具有其他行為能力(見自然人)。因此,這些國家法律上有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為包辦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據。
一、父母干涉婚姻自由違法嗎
父母干涉婚姻自由違法,如果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并且有以暴力強迫子女結婚的行為的,構成觸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如果是被脅迫結婚的,屬于可撤銷的婚姻,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二、干涉婚姻的處罰標準
干涉婚姻的處罰標準:《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于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后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
三、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有哪些
干涉婚姻自由有幾下幾種情形:
1.包辦婚姻,是指第三方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2.買賣婚姻,是指第三方以索取大量財產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3.子女干涉父母再婚;
4.干涉寡婦再婚;
5.干涉男方到女家結婚的行為;
6.干涉非近親屬結婚;
7.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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