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亦或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債務歸另一方所有,以此來保全財產。但是這些行為真的就有效合法嗎?有債務,在執行期間選擇離婚有用嗎?今天我們就來講講,婚姻當中的債務問題。
有債務,在執行期間選擇離婚有用嗎?
法院對夫妻的財產進行執行的,如果夫妻在執行的過程中離婚的,債務如何處理要依據債務的類型而定,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
一、債務如何認定?
判斷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看這兩個標準:
1、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有共同舉債的合意,那么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享,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且事后追認該債務也會認定為有共同舉債的合意;2、如果夫妻共同享受到了該債務帶來的利益,此時無論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產生夫妻債務行為的特征
主體的一致性
夫、妻在對外進行法律行為時是作為一方當事人——復合主體而存在的。雖然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夫妻雙方為一方主體,但在表現形式上往往表現出多樣性,具體表現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雙方的名義對外作出。這是現代經濟社會事務的多樣性、便捷性的內在需求,因為面對日益繁雜的社會生活,客觀上家庭事務不可能夫妻雙方都親力親為。
以家庭事務為目的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處理家庭事務為目的,這是由夫妻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決定的。而夫、妻內部之間是獨立的、平等的,而且基于個人財產的客觀存在,夫或妻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形式上又具有多樣性,因此,不可能都為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行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產的行為,是以個人事務為目的,因此該行為不是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主觀上的構成要素為夫妻之間的合意,即體現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效力歸屬的同一性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基于其主體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決定了其法律效力歸屬上的一致性,即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二、如果一方不承擔債務,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
如果以另一方不承擔婚內債務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很大情況下法院不會判離,因為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很顯然這并不屬于法定情形。
并且,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共同財產還債可以視作另一方也同樣在承擔債務。除非是用個人財產在還共同債務,那么在離婚后便可以向對方追償其中的一半。
三、是否可以通過離婚躲避債務?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借著“假離婚”將財產全部轉移到另一個人名下的,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對于財產處理的行為,甚至直接起訴離婚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也就是說,通過離婚躲避債務的方法根本就行!不!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個人經驗:我朋友離婚的時候就是因為男方賭博欠了很多外債,最后女兒撫養權歸她,債務還是男方自行承擔的,所以法院對夫妻的財產進行執行的,如果夫妻在執行的過程中離婚的,債務如何處理主要依據債務的類型而定,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
一、夫妻離婚后怎么才能撇清債務
1 、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2 、第三人已經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仍然同意借款給夫妻一方,那么這個對外所負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共同償還。
3 、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以個人名義借債的一方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4 、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如果借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個債務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
5 、另一方能證明一方借債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也不需要共同償還債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 ,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由雙方協議清償 ; 協議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一些債務,具體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 、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 、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 、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1 、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于債權人來說,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關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2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任何一方應負 連帶責任 。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約定。
3 、離婚后或配偶死亡后,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后,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離婚后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后,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制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 1 )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后,應當在約定財產的范圍內行使追償權。
( 2 )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
( 3 )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愿償還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夫妻離婚后怎么才能撇清債務 ?根據上文可知債權人與借債的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另一方若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這個約定,可拒絕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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