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非法同居的說法嗎一、現在還有非法同居的說法嗎在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曾明確規定:“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钡?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指出:今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在此,人們會發現,“非法”二字被取消了,也就是說現在法律規定中沒有非法同居的說法了。二、非法同居的定義非法同居的定義分為兩種: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1)無配偶的男女同居在民法典規定中沒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個人私事,法院對此不再理會,不再干預。這也足以說明“非法同居”這樣的詞語退出了歷史舞臺。(2)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民法典規定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并不違反《刑法》的規定。(3)有配偶與他人同居,以夫妻名稱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而刑法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注:無配偶的男女同居,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么解決要注意什么的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一、非法同居,是違反婚姻關系的行為,不屬于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因此,報警,警察是不會管的。如果在非法同居期間,有家庭暴力的行為,則可以報警,依據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二、非法同居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三、法律后果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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