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 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第一個階段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發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的程序,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 訴訟離婚 程序也隨即開始。 第二個階段審理,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以后,開始 訴訟 程序到作出判決之前所做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審理又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 開庭審理 三個階段, 第三個階段就是判決, 離婚 案件法院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判決,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10日內送達 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判決以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一般是定期判決,不會當庭宣判。離婚案件的 一審 程序結束以后,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進入 二審 訴訟程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 管轄 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法院起訴離婚流程是:
1、起訴,帶上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等材料向法院起訴;
2、庭審,法院受理案件后開始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3、調解,對當事人雙方依法進行調解;
4、判決,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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