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的幾個產權歸屬問題
父母全資或部分出資
01、 一方父母全資出資,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
02、 一方父母付首付,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離婚一般將房產判歸登記方所有,剩余貸款由該方支付。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03、 一方父母付首付,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非出資方子女一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其中一方,或夫妻雙方有其他約定的除外。
04 、雙方父母都進行了出資,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視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
婚后用共同財產購房,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
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房,無論房產登記。在哪一方名下,該房產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用婚前財產購房,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婚后使用婚前財產購房,屬于一方婚前財產形態上的轉化,仍然屬于個人財產。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若房產證或其他協議明確了雙方產權份額,則雙方按照該份額對房屋按份共有; 若未明確產權份額,則雙方對房屋共同共有。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登記在一方名下。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只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若婚前購房處于同居期間,按照一般共有財產進行認定,分割時非產權登記方需證明對該房屋的出資情況。
若處于非同居期間,一般會根據公平原則在綜合考量購房背景、出資數額之下按照共同財產或借款或贈與等進行處理。
婚前一方首付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婚前一方付首付并向銀行申請貸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認定為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
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貸款及房屋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尚未償還的貸款視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對應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對另方進行補償。
一方婚前全款買房,婚后加另一方名字。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及婚內財產進行約定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一方婚前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婚后在房產證加上另一方名字,一般視為出資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全款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前一方全款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若房產證已經載明各自份額,則離婚時應載明的份額進行分割: 若未載明亦無其他約定,則離婚時應按共同共有進行分割。
實務中,部分法院認定出資一方可以多分。
一方婚前全款買房登記在出資方名下。
婚前全款買房,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均為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且婚后增值部分,仍屬于產權登記方個人財產。
如婚后將房屋用于出租,則租金屬于經營性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 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婚后用來買車的,只是變更了婚前財產的形式,不改變婚前財產的屬性。所以,婚前財產婚后買車的,車輛仍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規定是什么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你男朋友同意的話,將產權證變更為兩個人的名字是最佳的選擇。
(二)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有兩種情況: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二、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賣了并不一定就算 夫妻共同財產 ,分兩種情況:婚后再買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出資購房一方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樣的房屋不應予以分割;婚后再買的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時對于出資方應當適當予以多分。
在第一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出資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理由如下:
(一)夫妻一方個人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形式轉化,不影響該財產的性質。婚后夫妻一方用個人財產購得的房屋,僅僅是夫妻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由貨幣形式轉化為房屋。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購置的房屋,仍然屬于購置方的婚前財產,如果對方沒有出資,則不能主張享有房屋的份額。在第二種情形下,房產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對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 基本原則 是公示公信原則,即不動產的權利以登記為準。如果上述 房屋產權 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該房屋應當按照登記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購房婚后如何加名字
(一)準備相關證件、材料
1、產權證原件;
2、夫妻雙方身份證原件;
3、結婚證;
4、戶口本;
5、另外需要夫妻雙方本人到房產局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二)申請
若婚前房產沒有按揭,男女雙方約定婚前房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兩人只需帶上房產證、土地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
若婚前房產有按揭,需要雙方先還清按揭,書面的說法是完成“抵押權注銷”。還清貸款后,由銀行向市房產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然后夫妻雙方帶上房產證、土地證、結婚證到房產中心提出申請。
(三)審核
遞交申請后,需要經過房產交易中心的審核,差不多等7個工作日,當事人雙方便可拿到人手一本的房屋所有權證。
另外,申請人在房產交易中心需交登記費、工本費等費用后,在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本文介紹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相信經過上面的講解,好多朋友明白了新婚姻法中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能更準確的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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