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股票怎么分割?關于這個問題,目前我國的婚姻立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從我國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和部分省市法院的操作實踐來看,一般情況按以下處理:
首先,關于股票應當認定為購買的個人財產,因為該股票所購買的出資系購買人的個人財產;
其次,關于他名下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屬夫妻共同所有,關鍵點在于,該增值部分的來源是否基于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努力,即雙方的苦心經營行為。實際上,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著重要看夫妻雙方是否都對該收益有貢獻。并不是說,只有一方參與而另一方沒有參與,法院就一定會認定該收益為一方所有。
例如,張某婚前就一直炒股,并在生活中用了大量時間觀察股市行情以及分析股市漲跌,而另張某之妻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炒股,但將其大部分業余時間用于照顧老人和孩子,以及張某的生活,安排處理家庭事務,由于夫妻分工不同,沒有張某之妻的大力支持,張某也不可能獲得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時,法院就可能判決張某炒股獲得的增值部分適當判歸了張某之妻。
當然,如果他名下的股票系婚后用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所投入,則與前述情況是不同的,該股票及增值都應是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你是有權主張權益的。
法律分析:離婚時股票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股權不是一般的財產權,股權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股權價值是動態的、股權中部分權能限制使用向外部非股東轉讓受到阻礙,進而導致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加入公司成為股東身份程序復雜。若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在夫妻離婚的時候就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按照《公司法》、《婚姻法》的規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也可以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判決。
當股權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時,分割股權也就是對其投資在公司所占的比例進行分割。由于這樣的份額是不上市流通的,份額的轉讓也需要各股東的同意,因此離婚分割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規定。即需要股東的同意并應尊重原股東的優先權。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高度資合性的性質不同,它除了具有資合性外更有人合性的特點。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相比,它是一個更強調人合性的組織,資合兼人合這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區別于其他企業組織的特點。由于,有限責任公司兼有人合性的特點使其在股權的分割問題上顯得更為復雜。除了要確定股份的價值及分割的方法之外,還要對其中的經營管理權的歸屬進行分割。
另外,判斷公司股權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1、財產取得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
2、該財產所取得的出資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關于財產的權屬是否有特別約定。
▎法源索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如仍有疑問,上廣東通航律師事務所官網,問專業律師。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