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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遺產繼承法(繼承法2023年新規定繼承順序)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16 06:13:18

最新的遺產繼承法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在我國, 繼承 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1) 遺囑繼承 ,即被 繼承人 在生前訂立 遺囑 ,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 法定繼承人 以外的人。(3)遺贈 扶養 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 贍養 的情況下。(4) 法定繼承 ,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 遺產分配 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法律客觀:

2.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根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產父母配偶子女繼承比例

在中國,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繼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順序繼承,但具體比例因家庭狀況不同而異。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的繼承順序為:1. 配偶;2. 子女;3. 父母;4. 兄弟姐妹。如果某個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放棄繼承,其繼承權自動轉移給同級別的親屬。具體繼承比例如下:-- 配偶和父母同時存活時,配偶繼承50%,父母平分另外50%;-- 配偶和子女同時存活時,配偶繼承50%,子女平分另外50%,若僅有一名子女,則其繼承35%,配偶繼承65%;-- 配偶、子女和父母同時存活時,配偶繼承50%,父母和子女平分另外50%。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如果繼承人中沒有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國家會將遺產分給民政部門進行公益事業。

如果遺囑中有特別規定,繼承比例是否可以改變?可以。《繼承法》規定,遺囑可以改變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繼承人身份等內容。但遺囑必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制定,并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

遺產繼承比例是根據《繼承法》規定來確定的,根據不同的家庭情況,具體的比例也有所不同。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有特殊遺愿,可以通過立遺囑來調整繼承比例。實際操作中,建議盡早規劃自己的遺產安排,避免留下爭議和糾紛。【關于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十三條 繼承按照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順序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遺產的繼承順序如下:
1. 配偶、子女、父母
2.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祖先的其他近親屬
4.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近親屬
5. 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近親屬
在繼承的過程中,如果有同等繼承權的繼承人,應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如果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監護人代為繼承。
具體的比例如下:
1. 配偶繼承:如果只有配偶和子女,則配偶繼承一半,子女平均分配;如果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則配偶繼承三分之二,父母平均分配其余部分;如果只有配偶和父母,則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2. 子女繼承:如果只有子女,則子女平均分配;如果有子女和父母,則子女平均分配三分之二,父母平均分配其余部分;如果只有子女和兄弟姐妹,則子女繼承三分之二,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其余部分。
3. 父母繼承:如果只有父母,則父母平均分配;如果有父母和兄弟姐妹,則父母平均分配三分之二,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其余部分。
4. 兄弟姐妹繼承:如果只有兄弟姐妹,則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如果有兄弟姐妹和父母,則兄弟姐妹平均分配三分之二,父母平均分配其余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中有被遺產人事先指定的繼承人,則被指定的繼承人可以優先繼承遺產。此外,如果繼承人中有被遺產人的債務人,則可以先從遺產中扣除債務后再進行分配。
總之,遺產繼承順序及比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的繼承順序和比例是根據遺產人的親屬關系來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3年遺產繼承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遺產繼承法是屬于我國民法的一個重要分支,它十分詳細地歸納了關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以及遺產的處理辦法等內容,它對解決我國公民遺產繼承問題提供巨大支持,下面,隨我一起來看看《民法典繼承編》(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全部內容吧。      第六編 繼 承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繼承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以上內容就是《民法典繼承編》的全部內容了,從上面內容可知,遺產繼承法詳細地規定了公民遺產繼承的范圍、公民遺產處理的方式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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