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繼承適用的范圍有:,1.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2.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某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承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轉繼承的特征是:,1.時間特定。即轉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時;,2.條件特定。即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3.范圍特定。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4.轉繼承的其他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轉繼承可以無限次轉下去。只要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且沒有明示放棄繼承權,就有權主張遺產分割。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分析:1、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
2、被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
3、轉繼承人繼承被轉繼承人應繼的遺產,在法定繼承中,為被轉繼承人應繼承的被繼承人的應繼份額;若被轉繼承人為遺囑繼承人,其依合法遺囑有權繼承的遺產由轉繼承人承受。
4、轉繼承是兩個直接繼承的連續,是由被轉繼承人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具有連續繼承的性質。
5、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因為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在此時都已經取得了遺產繼承權,當他們此時死亡,其應繼遺產份額都可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6、轉繼承人的范圍包括被轉繼承人的所有繼承人,不僅包括原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還包括其他法定繼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們可以依照各自的繼承順序或原繼承人生前遺囑的指定,參加轉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即使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建立好了遺囑,但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在遺產還沒有分割之前就去世了,這也不代表遺囑就失去了法律效力,還是可以由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分割繼承人繼承的這部分遺產的。
轉繼承 適用于 法定繼承 、 遺囑 遺產以及遺贈中。轉繼承,是指 繼承人 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一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 法定繼承人 繼承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分析:1、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歸其合法繼承人承受。2、在遺囑繼承中,指定的遺囑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未表示放棄繼承但又未實際接受遺產時死亡的,也已經實際享有和取得遺產繼承權,其應繼承的遺產同樣應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3、在遺贈中,受遺贈人于繼承開始后明確表示接受遺贈但未實際接受受遺贈的財產時死亡的,其受遺贈的財產也可以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依現行法律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自己受遺贈后二個月內未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前死亡,受遺贈人的繼承人無權接受受遺贈的財產),這種情形也可視為轉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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