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轉繼承制度(什么是轉繼承制度)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2-18 03:06:50

什么是轉繼承舉個例子

法律主觀:

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因為一種緣故尚未實際取得遺產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為什么會有轉繼承制度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其死亡,其子女應繼承遺產之分額,由先于其死亡其死亡的子女之晚輩直系血親繼承的一種法律制度。代位繼承作為法定繼承的一部分,早在古羅馬法中就出現了有關規定,當代世界各國民法或繼承法也都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我國在制訂繼承法時,充分地借鑒了外國繼承法中有益成分,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也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這一制度的確立,不僅只體現了法的繼承性與某種意義上的合理借鑒,而且顯示出積極地有效地賦予了代位繼承制度與以往原有含義完全不同的一些嶄新而實在的社會意義,亦即充分體現了我國繼承法的兩大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與養老育幼原則?! “凑瘴覈^承法的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而孫子女、外孫子女則不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然而,作為一種平衡措施,我國繼承法所確立的代位繼承制度,則賦予了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其父或母先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的情況下,享有對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遺產的法定繼承權。由于代位而取得法定繼承權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實質上成為了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敲矗瑢O子女、外孫子女的這種法定繼承權是依據是什么呢?思索這個問題并進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我們更深入地理解代位繼承制度的實質。在理論上,對這個問題曾有過兩種主要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代位人的繼承權來源于被代位人的繼承權;與之大相徑庭的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代位人的繼承權并不是來源于被代位人的繼承權(被代位人根本就不享有繼承權),而是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對前一種觀點,筆者不敢茍同,而傾向贊同后一種觀點。  首先,從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法律特征來看,被代位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并沒有繼承權?! 〈焕^承制度作為法定繼承的一部分,作為對法定繼承的補充,不同于其他繼承制度(如轉繼承等)。它有著其自身固有的特點,表現為(1)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以及(3)先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必須有晚輩直系血親,亦即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其中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是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凑铡睹穹ㄍ▌t》的規定,公民享有繼承權,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剝奪。這種繼承權只是一種期待權,是法律賦予公民在一定情勢下實際享有繼承權的一種資格,是公民現實地享有繼承權的前提和依據。公民的這種繼承期待權,要轉化為現實的既得權即實際享有繼承權,還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也就是被繼承人的死亡并且留有合法的個人財產?! 拇焕^承制度來看,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其生前應享有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然而,據前文所述,這種繼承權只是一種期待權而不是既得權。這是因為在被代位人生前始終沒有發生被繼承人先于其死亡的法律事實,而恰恰相反,對被繼承人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卻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了。按照《繼承法》“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的規定,那么,被代位人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期待權,在其死亡時仍未轉變成繼承既得權,而始終處于期待的狀態,這正是代位繼承不同于轉繼承之所在。  我們知道,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是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并且是在繼承已經開始,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實際分割的時候死亡的。那么,被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期待權業已由被繼承人的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的發生,而轉化成了繼承既得權。也就是說,被轉繼承人已經實際上享有被繼承人遺產中屬于其應當繼承份額的所有權。只是在遺產沒有具體分割之前,被轉繼承人同其他繼承人一起對所有遺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即共有權)而已。明確地說,被轉繼承人已經在生前現實地享有了繼承既得權?! o庸置疑,在代位繼承中,被代位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先于喪失民事主體資格),那么就無所謂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既得權可言了。盡管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說即便繼承期待權可現實地轉化繼承既得權的法律事實發生了,卻因被代位人的所謂“先于死亡”使得這種可能性變成了不可能。由于作為民事權利載體的民事主體的消滅,那么民事權利也就自然喪失了。既然被代位人在其生前(截止于死亡時)未能實際地享有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在其死亡時又喪失了對被繼承人的期待權,那么,所謂代位人的代位繼承權來自于被代位人是繼承權的觀點也就毫無根據了?! ∑浯?,從我國法定繼承是順序來看,孫子女、外孫子女均不屬當然的法定繼承人,即使從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法律規定中,根據平等原則推導出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繼承權,那么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只能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存在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那么不言而喻地,在此情形下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權也就意味著被排斥了。抑或不存在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那么,從上述推導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結果來考察,孫子女、外孫子女是以其自身的名義或資格去作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的,而不需假代位人的名義或資格去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更不需借被代位人的名義或資格去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樣,代位人之繼承權來源于被代位人之說依然不能成立。反之代位人以被代位人直系卑血親的名義,作為法定繼承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不是來源于繼承法的其他規定,而是直接來自繼承法中確定的代位繼承制度?! 〉谝唬焕^承制度充分維護和體現了繼承法的平等原則?! ∥覈独^承法》規定,無論男女老幼均平等享有繼承權,代位繼承更充分地體現了這一原則。如果沒有這一保護原則,而是一味嚴格且狹隘地按繼承法的規定辦事,那么在生前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子女一樣平等地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人,當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喪失了繼承權。進而,被繼承人的財產只能由尚未死亡的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和其他子女繼承,而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親屬則被排斥、被剝奪,無權參與繼承,這樣就會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的直系卑親屬感覺到不平等,他們會在內心發出這樣的質疑:本當由自己繼承的遺產,怎么落入旁系血親之手?他們失去了父親或母親,已是很大的不幸和悲哀,為什么還要連同喪失其父或母的繼承份額呢?進而造成他們對其他繼承人的不滿,影響親屬間的團結及家族的和睦。鑒于此,繼承法規定了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之晚輩直系血親可以繼承被代位人對遺產的應繼份額,減少財產流于旁系血親的可能性。這充分地保護了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繼承權(實質上是保護了被代位人生前的繼承權),避免了可能產生的矛盾,維護了整個大家庭的團結和睦,穩定了社會的安定團結?! 〉诙焕^承制度充分發揮了遺產互助的功能,體現了繼承法的養老育幼原則?! 〈焕^承制度不僅使原來不是第一順序的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成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同被繼承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參與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維護了祖孫相互的繼承權,而且在沒有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全部由代位人來繼承,這就增加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直接由其直系血親繼承的機會,避免了其遺產分配過于分散。這正是資本主義民法確定代位繼承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資本主義社會是財產私有制的社會,遺產不僅包括生活資料,而且還包括生產資料。代位繼承制度使得有產者的遺產,在有直系血親的情況下,由其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不至于使遺產淪于旁系血親之手。這就使得遺產比較集中,便于發揮遺產的“剝削”職能。而在財產公有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則不同,個人遺產主要是生活資料和少量的生產資料,不具備“剝削”職能,充其量只是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生活上給予的物質幫助而已。  在我國,習慣上和傳統上一般是三代同堂甚至四代同堂的家庭結構型,以及在實際生活中客觀地存在祖孫相互扶養的關系。我國《繼承法》就是基于這種國情,確定了代位繼承制度,從而賦予了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在其父母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具備并享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法律的這種直接規定,就充分體現了祖孫相互間的扶養義務,密切了祖孫間的親密關系,同時更體現了遺產繼承的互助性質和功能?! ∮捎诒淮蝗讼扔诒焕^承人死亡,代位人幼年喪父或母較之于被繼承人暮年喪子或女,都是不幸的,然而在同等情況下相比較而論,被代位人的家庭更為悲慘,不僅在精神上和感情上遭受打擊,而且還使其家庭的經濟收入失去一個固定來源而必定有所減少,甚至陷于窘迫。在這種情形下,不是確定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的問題,而是對其晚輩直系血親的代位繼承權予以特殊保護的問題,更是對代位人是家庭給予物質上幫助的問題。代位繼承制度恰恰卓越地體現了并滿足了現實中和實際上應對被代位人的家庭給予特殊保護的需要。代位繼承制度是社會良知和立法者良心在繼承法中的光輝體現,它在體現祖孫間一般性的相互扶養關系的同時,進一步鼓勵祖輩對喪失父母而又無生活自理能力的孫輩進行撫養,以及成年孫輩對喪失勞動能力與生活自理能力的祖輩進行贍養——這么一種祖孫間相互撫養的精神,這不僅在法律上有助于維護祖孫間乃至整個傳統型大家庭的親密關系,而且發揚了中華民族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轉繼承是否適用代位繼承

轉繼承是否適用代位繼承
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又稱為再繼承或第二次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死亡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由死亡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承受的一種繼承法律制度。
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轉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有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除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其他均適用轉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相關推薦:

離婚債務問題(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后由誰來承擔)

離婚后不搬出(離婚后前夫不搬走怎么辦)

辭職準備離婚(準備離婚的心情說說)

離婚前的規則(離婚的流程和手續辦理前規則)

自由協議離婚(關于雙方自愿離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