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婚前協議書怎樣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結婚前協議書滿足以下的條件時具有法律效力:
1、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協議只要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它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
2、婚前協議一般是對財產的分配作出協議,如果是對以后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各種人身上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
3、婚前協議在格式上沒有嚴格的要求,只要內容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就是一份可以生效的協議。
4、是否公證并不能決定該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生效。所以,不打算去公證處而有見證人,從法律上講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前簽訂的協議書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是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形,并且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結婚前協議書有效的,夫妻雙方需要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
現在很多夫妻在結婚之前都會簽一個婚前協議,簽一個婚前協議,主要是為了對婚前財產進行一個認定,因為如果發生財產糾紛的話,在離婚的時候有時候往往不好處理。那么,結婚前協議書怎樣寫才具有法律效力呢?
結婚前協議書滿足以下的條件時具有法律效力:
1、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協議只要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它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
2、婚前協議一般是對財產的分配作出協議,如果是對以后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各種人身上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
3、婚前協議在格式上沒有嚴格的要求,只要內容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就是一份可以生效的協議。
4、是否公證并不能決定該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生效。所以,不打算去公證處而有見證人,從法律上講也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二、婚前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前簽訂的協議書要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是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基礎上簽訂的,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的情形,并且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如果結婚前協議書有效的,夫妻雙方需要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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