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代書人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的法律行為。遺囑是遺囑人對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的處理,必須由遺囑人親自完成。遺囑代書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可為未成年人或精神、智力不健全者。禁止遺囑代書人成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有利益關系之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需要至少兩位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并由遺囑人、代書人以及所有見證人共同簽名,注明日期。這旨在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護遺囑人的意愿得到準確傳達。
代書遺囑生效都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代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因身體等原因不能親筆書寫遺囑時,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該遺囑是否有效,取決于幾個關鍵條件。首先,代書內容必須體現遺囑人真實意愿。這要求遺囑內容符合遺囑人當時的意愿和需求,不能有違背其本意的條款。
其次,代書遺囑需要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這些見證人需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具備完全法律行為能力的人,且不能是遺囑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這旨在確保遺囑的公正性和真實性,防止利益相關方篡改遺囑內容。
代書人應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擔任,且該代書人需具備書寫能力。代書完成后,代書人需與遺囑人及所有在場見證人共同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日期。這一簽字行為不僅確認了遺囑內容的準確性,也起到了法律效力上的確認作用。
綜上所述,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主要包括:遺囑內容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愿、見證人具備法定資格且全程在場、代書人由在場見證人之一擔任并共同簽署日期。這些條件的滿足,確保了代書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遺囑執行的關鍵依據。
打印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立法起因不同:代書遺囑是因為有的遺囑人沒有書寫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自已書寫而找他人代為書寫;打印遺囑是因為隨著現代書寫方式的發展,打印成為了主要的書寫方式而設立。(二)代書遺囑是代書人親筆書寫,打印遺囑是非經打印不能成立。
(三)在一份遺囑中存在多頁的情況下,代書遺囑不要求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字并標注年、月、日;打印遺囑則要求遺囑人、見證人均需在每一頁簽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代書遺囑的定義及創建條件
代書遺囑是因故無法親自書寫而委托他人執筆的遺囑,此種遺囑需滿足以下三點要求:
1.必須有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
2.遺囑人口述重點內容后,由其中一名見證人執筆記錄;
3.代書完成后,代書人朗讀給遺囑人聽,并在遺囑上簽字,注明日期以及所有見證人和遺囑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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