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夫妻財產產權明晰,避免糾紛產生。
《物權法》的頒布,讓人們對自己的私有財產有了更深的認識,對財產產權劃分尤其關注。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還有不少的財產糾紛?;榍胺蚱揠p方進行財產公證,明確財產產權歸屬,一旦感情出現問題就可依據協議進行分割財產,避免糾紛產生。
2、預防功利婚姻。
男女雙方中如有一方十分富有,為防范另一方為了家產和自己結婚,可在結婚之前進行財產公證,這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今后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
3、消除再婚者的顧慮。
對于再婚者,尤其是有兒女的老年再婚者來說,選擇婚前財產公證不失為保護自己和穩定家庭關系的一種策略。畢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財產歸屬沒有明確,婚姻不可能順利。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上看,如果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受結婚影響。
4、可以減少訴訟風險。
隨著社會的發展,因離婚而產生的婚姻財產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如何取得訴訟證據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這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
而通過婚前財產公證將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進行確定、明晰,即便日后真的產生糾紛、發生訴訟,婚前財產公證書便可以起到一份證據的作用,減少因一方舉證不能而產生訴訟風險。
擴展資料
辦理財產公證程序: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3、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4、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
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分析:明晰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避免日后離婚時可能產生的財產糾紛,從而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在離婚時對于財產的處理也比較清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不一定需要做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并非法律上的必須程序。即使不進行公證,只要能證明財產是在婚前取得的,例如通過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這些財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公證并不是確定婚前財產性質的必要條件。
然而,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也有一定的好處。它可以增強證據效力,在日后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中提供更有力的證據。特別是對于那些財產關系復雜的情況,如一方婚前擁有較多公司股權、貴重物品等,公證可以清晰界定婚前婚后財產范圍,有助于減少爭議。
總的來說,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取決于個人的需求和情況。如果雙方對彼此的財產狀況有清晰的了解,并且對未來的財產安排有明確的共識,那么不進行公證也是可以的。但如果雙方希望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財產權益,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糾紛,那么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可能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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