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外婚姻離婚如何確定管轄
涉外婚姻離婚的管轄權主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律。
具體規定如下:
1)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 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
涉外婚姻的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涉外婚姻的管轄權的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訴訟離婚有什么技巧
涉外訴訟離婚的技巧有: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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