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間不長離婚彩禮是否可以要回
結婚時間不長離婚彩禮不一定能要回。只有在登記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給付女方彩禮導致男方經濟困難的才會給予返還,但是不是百分百的全額返還,需要根據結婚時間的長短和是否生育子女等因素綜合考量來確定具體的返還數額。
一、結婚時間不長離婚彩禮是否可以要回?
結婚時間短離婚彩禮不一定可以要回。
對于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彩禮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則不支持退還彩禮。
二、哪些不能認定為結婚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結婚后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四、彩禮返還的標準和原則是什么?
我國《民法典》,并未對婚約及彩禮的給付標準作出規定,都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于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系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只要不符合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彩禮退還的規定的,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彩禮符合了返還的條件,并不意味著必須百分之百地返還,人民法院在確定返還的數額時一般要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哪方提出解除婚約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一般在60%至90%之間,而且接受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比例會高于給付彩禮一方提出解除婚姻的返還比例。
在我國一直都有婚嫁時給付彩禮的習俗,彩禮的數額都是雙方來協商確定沒有具體的標準,一方男方給付了女方彩禮就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一般男方是不可以在要求返還,如果登記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彩禮可以要回嗎
可以的
1、返還范圍:
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范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為,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于彩禮返還的范疇:
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后,往往會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愿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于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如何證明己方給付了對方什么財產
1、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
2、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情世故中,金銀首飾、現金交付一般都無收據,若亦無他人見證又無禮單的話,只能通過后期錄音取證了。故也在此提醒大家一句,在下聘禮的時候附上禮單,能有效避免諸多麻煩。
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的規定,同居關系并不意味著男女雙方具有法定的婚姻關系,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在解除同居關系時一方要求退還彩禮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送出去的彩禮能要回嗎?
我有一朋友女兒,結婚不到一月(結婚時也沒辦結婚證),被丈夫毆打,現在導致兩人不能一起生活,男方提出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這個要求法院會支持嗎?首先,我們弄清楚,男方給女方的哪些東西屬于彩禮?
1、給彩禮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
2、給彩禮是為了和女方結婚,如果是為了確立戀愛關系,為了維持戀愛關系、增進感情。為了與女發生一夜情或其他目的而給女方財物的,不屬于彩禮。
3、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汽車、家電等貴重物品。對于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 , 或者價值較小的飾品、衣物、化妝品、煙酒等物品,一般不能認定為彩禮。
然后,李曉娟律師來談談來說說哪些情況下,男方可以要回彩禮。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男方要想拿回彩禮,只有三種情況:
1、雙方沒領結婚證;
2、領了結婚證沒同居;
3、領了結婚證,男方因在婚前給女妨彩禮,傾家蕩產,最后導致自己生活困難。
這三種情況男方可以要回彩禮,但是后兩種情況是雙方已經領了結婚證,要回彩禮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就是在離婚的時候才能要求返還彩禮。
那么,能要回多少呢?
第一,雙方沒領結婚證,如果兩個人也沒有在一起居住生活,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全部的彩禮;如果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在一起生活,法院會根據兩人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否有孩子、未領結婚證的原因、彩禮多少、彩禮支出、回禮情況和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女方需要返還的金額。
第二,男女雙方領了結婚證,或者因性格不合,或因生活困難、或因工作分隔兩地,沒有一起生活,男方給女方彩禮肯定是希望與女方起生活,建立家庭的,結果沒有一起生活甚至短期內就離婚了,這時候,法院會根據彩禮多少、領取結婚證時間的長短、不能共同生活的原因并結合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女方需要返還的彩禮金額。
第三,雙方領了結婚證,也一起生活了,但是男方為了娶女方,四處舉債,造成生活困難,那么應該退還一些彩禮給男方以維持生活。只要能夠維持男方的基本生活就可以了,不一定要全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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