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入獄之后,訴訟離婚程序與普通訴訟離婚相同,所需的時間也相差無幾。由于與獄中一方的聯系較為困難,對于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事宜的溝通不暢,法律文書的送達也較緩慢,因此可能對離婚的周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一、丈夫入獄妻子起訴離婚需多久
和服刑人員離婚,遵照的是與普通訴訟離婚一樣的程序,周期與當地一般離婚訴訟相同。
婚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又稱登記離婚,是指雙方均同意離婚,并對孩子撫養、財產等問題均已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雙方攜有關證件共同到任一方住所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情形。《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必須是雙方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且其他人不得代理。
起訴離婚,即指一方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以判決形式解除雙方離婚關系的情形。
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員協議離婚的權利,但因絕大部分服刑人員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在雙方均同意離婚的前提下,亦無法到民政部門親自辦理離婚;另一種情況是,可由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人員與監獄主管獄警充分協商,由民政部門離婚登記人員到服刑人員羈押地點現場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但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沒有上門辦理離婚登記的義務,一般也是很難實現的。而對于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如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間、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假釋的罪犯在假釋期間,如果與其配偶雙方已對離婚問題、子女撫養問題等達成一致協議,符合登記離婚條件的,可以與普通公民一樣,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法律規定
通常情況下,與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辦理離婚,需采用起訴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被告被監禁不滿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管轄,而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也可選擇向被告服刑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現實中,如被告服刑一年以上,建議向被告服刑地(被監禁地)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不但可以大大節約訴訟成本,而且可由當地法院與獄警協調,具有極大的便利性。
如果服刑人員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不開庭,到監獄直接調解結案,然后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這樣程序會簡便,辦理離婚會快些。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可由法院工作人員與服刑人員主管獄警協商,在安排好開庭地點與開庭時間的前提下,到被告服刑地監獄開庭,并作出判決。
服刑人員與配偶如果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重要事項形成一致意見,這有助于法院通過調解程序迅速確認離婚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的分配,縮短訴訟周期。
法律分析:父母一方坐牢對孩子以后該書就業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主要是報考公務員、報考軍政類的學校時,有可能不能通過政治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