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新計劃生育政策
計劃生育在新時期,有了新政策,是中國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計劃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我國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計劃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計劃生育新政策是指我國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計劃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依照中國計劃生育新政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齡不低于二十八周歲。
拓展資料:計劃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國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生育政策進行了部分調整。計劃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對夫妻只許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則,對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條件作了適度放寬,對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九條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我國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而不實行計劃生育則被視為違法行為。這體現了計劃生育作為我國基本國策的重要性。
在生育政策上,我國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申請獲得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權利。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一、獨生子女因非遺傳性殘疾,無法成長為正常勞動者的情況。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曾生育過一個子女,而另一方未曾生育,或者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因離婚后子女判歸前配偶撫養,新家庭無子女的情況。
三、夫妻雙方在婚后五年內未能成功懷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為不孕癥,通過合法途徑收養一個子女后再次懷孕。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情況。
五、夫妻中至少一方長期在礦山、井下或海洋深水下工作,且持續從事該項工作五年以上。
六、夫妻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第一個子女為女孩的情況。
這些規定旨在平衡人口增長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生育新政策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新政策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特定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各省級政府自行規定。此外,修改后的政策還強調了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措施的權利。
對于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將繼續給予獎勵和支持。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獲得一系列福利,包括經濟支持和醫療保健。如果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情況,相關家庭可以獲得額外扶助。同時,政策還強調了計劃生育與性別平等的關系,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
政府將為流動人口提供平等的計劃生育服務,同時加大對貧困地區計劃生育工作的支持。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為計劃生育事業提供資金和資源。此外,政府還將通過建立綜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體系,為公民提供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務。
對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包括罰款、吊銷執照等措施。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濫用職權或侵犯公民權益的人員,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員,不僅面臨經濟處罰,還可能受到刑事追究。
新政策還強調了公民在計劃生育過程中的知情權,確保他們能夠了解并選擇合適的避孕措施。政府將通過多渠道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認識水平。
為了確保政策的有效執行,各級政府將負責制定和實施具體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方案。同時,政府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計劃生育工作,共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農村計劃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
1. 晚婚晚育的定義: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初婚的視為晚婚;已婚女性年滿23周歲初次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的視為晚育。
2. 生育第一個子女:夫妻雙方可以自行決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在計劃生育前,需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登記注冊,并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持有手冊的夫妻可享受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相關服務。
3. 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審批條件:
- 女方為初育者,需年滿25周歲;
- 女方為再育者,需年滿30周歲。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 只生育一個女孩,且母女均為農村居民,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五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以下特殊情況下之一:
- 男方到只有女兒無兒子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與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贍養義務;
- 兄弟兩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且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均已失去生育能力并未收養子女;
- 在與大陸不相連的海島上定居;
- 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 第一個子女被診斷為非遺傳性殘疾,無法成長為正常勞動力;
- 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再次懷孕;
- 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
- 夫妻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目前仍在從事該工作,只生育了一個女孩;
- 夫妻一方從事外海、遠洋捕撈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目前仍在從事該工作,只生育了一個女孩;
- 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
- 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了一個女孩;
- 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了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如果夫妻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法律依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生育子女的公民,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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