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因此,在書寫離婚協議時,如果沒有把教育、醫療費單項列出,撫養費一般會被法院推定為包括教育、醫療、生活費用在內的。但是,如果離婚后,孩子發生突發的、較大的醫療、教育費用或人身意外傷害費用,而原有撫養費不足以支付的,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對生活費而言,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孩子購買電腦手機等數碼產品的費用、外出旅游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2、對教育費而言,撫養費指尚在學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公立學校教育費。上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學費,為上更好的公立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以及興趣素質提高班學費等,不應當屬于撫養費。
以上兩類支出,未經父母雙方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支付。
3、孩子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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