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因同性戀引發的離婚案件時,法院的判決標準主要依據《婚姻法》中關于感情破裂的規定。雖然同性戀可能對家庭生活產生影響,但這并不必然導致離婚,除非感情確實破裂。婚姻撤銷的情況則適用于當事人受到脅迫或自由受限,導致結婚意愿不真實的情況。異性戀者因發現配偶為同性戀而起訴離婚或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的案例中,北京市一中院的研究表明,如果雙方并未發生性行為,將這類婚姻視為離婚更符合實際,有助于保障雙方權益。在財產分割時,通常會對無過錯方給予照顧。
然而,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盧明生律師對此提出了質疑。他認為,將異性戀者的配偶因同性戀而被撤銷婚姻,實質上是對性取向差異的擴大解釋,可能存在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他認為,撤銷婚姻的理由應聚焦于結婚意思表示的不真實性,而非僅僅因為性取向。如果以此為依據,那么婚前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欺騙,可能導致所有存在欺騙行為的婚姻都被撤銷。這可能導致對同性戀者的不平等對待,暗示了歧視的存在。
同妻,男同性戀者的妻子。同性戀相對異性戀是弱勢群體,但在男同性戀周圍,有一個更弱勢更隱秘的群體,就是同妻。她們生活得更邊緣,不能發出聲音,被傳統文化打壓,為孩子而忍辱負重,不敢大聲申訴,她們數量龐大,年齡各異。同妻現象是一個最富中國特色的現象,同妻不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滿足,還要遭受冷落、漠視和家庭暴力以及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脅。 據有關專家保守估計,中國目前處于性活躍期的男同性戀者至少有2000萬。中國著名社會學家劉達臨教授估計男同性戀者90%以上會選擇結婚,其中80%會進入婚姻或已經在婚內。由此可見,中國的同妻數量至少在1600萬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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