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
一、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夫妻分割承擔的只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個人債務還是要個人自己來承擔。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本文上述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準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并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現實中不少人欲通過離婚分割財產以達到逃避清償債務的違法目的,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機關還是人民法院,都應當嚴加防范,認真審查,凡有損于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親朋所負的債務。現實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即資助方稱其所負的債務經過了對方的同意,但對方否認。這種情況下如果否認一方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很可能會判其為共同債務,這是基于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系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考慮的,因為一般來說,外人很難知曉他們之間是否對舉債達成了一致意見,將其認定為共同債務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四)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七)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系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認定夫妻債務中屬于個人債務的部分,那么就應當由個人來承擔清償責任,此時債權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張債權。但要是夫妻之間約定屬于個人債務,不過卻是出于逃避債務的目的而作出這樣的約定,那么還是不能按照個人債務來對待處理,此時仍舊認定為共同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承擔責任。
夫妻個人債務如何承擔
在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選擇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方式。若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么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在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前提下,將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
這一規定來源于《婚姻法》第19條,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方式以及債務清償的責任。通過這一規定,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確保在夫妻財產約定明確的情況下,債務能夠按照約定進行清償,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應當明確并告知第三人,以避免因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法律糾紛。此外,這一規定也體現了法律對夫妻財產關系的尊重和保護,為夫妻雙方提供了更加靈活和多樣的財產管理方式。
總之,《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約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于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保障了債權人的利益。這一規定體現了法律對家庭財產關系的關注與保護,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怎么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債務關系如何處理
雖然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但也要區分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或妻一方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應由夫或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償還,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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