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錢一直不給怎么辦
離婚協議錢一直不給處理方法如下:
1、離婚協議上的錢對方不給,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法院判決生效后,對方仍不履行裁判文書內容的,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3、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協議或判決書約定的補償,是必須執行的,如有違反,則協議離婚的可訴訟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判決離婚的,判決生效后,可申請強制執行;
4、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
(1)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
(2)法院會采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
(3)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申請一個月后一方不到怎么辦
申請離婚滿一個月以后一方不到場不可以。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日期限屆滿后的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民政局提出離婚申請后最快也要30日才能拿到離婚證。如果冷靜期后有任何一方不去領取離婚證則無法協議離婚,發生這種情形后,可能是對方不想離婚,如果另一方堅定想離可以選擇訴訟方式。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申請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了沒有去,會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需要重新申請。
在離婚一個月冷靜期過后,雙方應當在冷靜期滿30日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否則視為撤回申請。
如果在離婚冷靜期間已有一方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那么,如果一方再次想離婚的,只能再次和對方協商,到婚姻登記離婚重新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對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對方說離婚了但不給看離婚證
法律分析:如果不涉及結婚等等,對方不給當事人看離婚證是對方的權利,但倘若涉及到結婚等等,對方可能會涉及重婚,可以選擇協商或者報警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離婚證對方拿著不給我怎么辦呢?
離婚結婚證在男方家不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即可。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序首先是收集相應的證據并提交起訴狀,繳納訴訟費用后人民法院會決定是否立案,對于符合訴訟條件的案件應當排期開庭,當事人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庭審即可。
一、
離婚結婚證在男方家不給怎么辦
離婚結婚證在男方家不給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找法網提醒,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只需要提交起訴狀即可,對于男方不給結婚證的情況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搜集證據,或者去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結婚證明。
二、
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經過的程序大致如下:
1.收集證據
主要是證明婚姻關系存續、孩子的出生、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這幾塊證據,比如出生證明、戶口本、存款證明、房產證等。
2.書寫起訴狀并遞交至法院并繳費
起訴狀主要包括原被告雙方情況、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幾部分。
3.排期開庭
法院受理后,會送達傳票,會安排審判人員審理,然后組織開庭。
4.開庭審理并判決
法院開庭后,經雙方提交證據,說明自己的主張后,會進行判決,送達判決書等。
三、
離婚起訴的特別規定
離婚起訴的特別規定有如下內容: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該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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