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期限規定
【法律分析】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如果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行政案件辦理期限
【法律分析】:應在7天內立案。根據法律規定,立案的期限包括兩種時限:
一、一般情況下,7個工作日。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和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二、特殊情況下,15個工作日。即在線索材料所涉及的情況復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難以在7日內確定是否立案的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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