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具體范圍
夫妻共有財產涵蓋以下內容:
婚姻期內的薪資、獎金、勞務報酬及生產、經(jīng)管、投資產生的收益等應共享資產。
個人財產則具體指婚前個人擁有的財產,如薪金、獎金等合法收入,以及因遭受人身傷害獲取的賠償或補償?shù)取?br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如何認定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依據(jù)如下:
1. 工資、獎金等勞動所得;
2. 生產、經(jīng)營的收益,包括投資、創(chuàng)業(yè)等所得;
3. 知識產權的收益,如專利、著作權等;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非贈與人明確只歸一方;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于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雙方擁有平等的處理權。
另一方面,根據(jù)《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即結婚前已取得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衣物、飾品等;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些規(guī)定旨在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限,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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