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他人虛假訴訟侵犯權利怎么辦
一、屬于妨害司法罪
從虛假訴訟的手段、所侵犯的客體等方面來看,虛假訴訟應屬于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范疇,可按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定罪處罰。
侵犯財產類罪名不能完全概括虛假訴訟的情形。虛假訴訟又稱為訴訟欺詐,從司法實踐來看,虛假訴訟不限于財產類糾紛,婚姻、收養、監護、繼承等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等非財產類糾紛中也存在提供虛假證據騙取法院判決、裁定的情形。評價財產類犯罪行為的基礎是涉案數額,因為該數額對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將虛假訴訟認定為財產類犯罪,那么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評價也將建立在數額的基礎之上,而這種評價標準并不能充分體現虛假訴訟行為的危害性及危害程度。
虛假訴訟行為侵犯的客體主要屬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疇。虛假訴訟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資格權等,還嚴重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但從本質上看,虛假訴訟主要是通過對訴訟程序的惡意利用,從而達到侵犯財產等非法目的,不僅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影響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因此,在虛假訴訟侵犯的客體中,侵犯財產權、資格權等其他權利與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相比,是一般與特殊、偶然與必然、次要與主要的關系,所以,認定虛假訴訟行為侵犯的客體應體現其特殊性、必然性和主要性特點,將虛假訴訟歸入妨害司法罪中。
虛假訴訟歸入妨害司法罪是國內外刑事司法的共同指向。最高檢《關于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中規定,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法院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9月25日,最高檢通報檢察機關貫徹執行修改后民訴法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民事訴訟中的虛假訴訟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和司法秩序。可見,最高檢兩次回應都指明了虛假訴訟屬于妨害司法罪的范疇。另外, 域外大多數國家都將虛假訴訟規定在妨害司法罪中,所以,將虛假訴訟納入妨害司法罪中,是符合刑法發展趨勢的。
二、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
虛假訴訟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產的行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虛假訴訟使財產處分權人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虛假訴訟與一般詐騙行為的最大區別在于被騙對象與財產處分權人以及被害人是否同一。在一般詐騙情形下, 被害人是因錯誤認識而自愿向對方交付財產,且被害人在交付財產時并不知道對方是詐騙。而虛假訴訟中的被害人明知對方是詐騙,但仍因法院裁判的強制力而被迫向對方交付財產。筆者認為,財產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在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詐騙罪中陷于錯誤認識的對象不應局限于財產所有權人,還應包含財產處分權人。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行為人讓財產處分權人受騙交付財產而被認定為詐騙的實例。如在商場購買貨物時,以多次退換貨物、以假亂真等方式,騙取商場營業員交付貨物的行為,就被認定為詐騙,顯然該案中產生錯誤認識的并不是店主而是營業員,即財產處分權人。
虛假訴訟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一般詐騙行為侵害的是單一客體即財產權。虛假訴訟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財產權和正常的司法秩序等,但其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利用司法權只是行騙的手段而已,所以不能由此否定虛假訴訟的詐騙本質。其實,這是虛假訴訟較之一般詐騙行為更為“高明”之處,它是行為人借助法院的司法權達到行為指向侵犯他人財產的目的,雖然該行為也影響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但這一結果并非行為人的行為指向。因此,判斷虛假訴訟侵害的客體應以其目的來認定。如誣告陷害罪也是以訴訟為手段,采取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方式達到非法目的,從而使對方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可見,該行為侵犯的也是復雜客體即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但刑法將其歸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而不是妨害司法罪中。類似地,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歸罪原則,應認定虛假訴訟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
虛假訴訟具有應然的刑罰處罰性。與一般詐騙行為相比,虛假訴訟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更大。該類行為通過提供形式上合法的虛假證據來騙取法官信任,隱蔽性、欺騙性強,說明其主觀惡性更大。行為人采取的訴訟手段不僅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蔑視了司法權威,還耗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若對該類行為僅以民訴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虛假訴訟行為就會因成本收益失衡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何況,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主動調查取證的證據權限較小,偵查手段有限。因此,為了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將虛假訴訟納入詐騙罪調整范圍,以國家名義給予其最嚴厲的否定性評價,以敦促行為人主動衡量得失,趨利避害。
三、應以敲詐勒索罪追責
從虛假訴訟取財行為侵害的客體、行為的客觀特征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來看,對此類行為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
虛假訴訟行為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雖然虛假訴訟行為不僅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還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權,但從邏輯學中“類比法”的角度分析來看,將虛假訴訟行為侵害的主要客體確定為財產權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具體來說,依照“正向類比”,誣告陷害與虛假訴訟均系以虛構的事實啟動司法程序,都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但誣告陷害罪被歸入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章中,即認定該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與此類似,虛假訴訟所侵害的主要客體應當認定為財產權,而非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依照“反向類比”,虛假訴訟中具有多種類型的妨害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的行為,如通過串通訴訟騙取馳名商標認定的、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或逃避債務的,等等。為了區別虛假訴訟行為在侵犯財產權方面與其他虛假訴訟行為的不同,應將虛假訴訟行為的主要客體確定為財產權。
虛假訴訟行為符合敲詐勒索行為“通過心理強制而取得財產”的本質特征。首先,法院在虛假訴訟中扮演“施壓者”的角色。虛假訴訟會影響法院對訴訟當事人之間財產法律關系的判斷,以致作出的裁判在本質上給予了虛假訴訟行為不應有的“法律權威”,并形成了對被害人的“心理壓力”。其次,虛假訴訟行為模式中包含了心理強制的內容。虛假訴訟行為包括虛構事實、偽造證據等訴訟準備、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要素,而這些要素中勢必讓被害人產生心理壓力,因為虛假訴訟行為人均是通過使被害人懾于訴訟或者相應訴訟強制措施而實現非法侵占被害人財產的目的。最后,財產轉移是由于心理強制而產生的。筆者認為,只有在財產所有人意志自由支配下的財產轉移才屬于交付。在虛假訴訟中被害人的財產轉移不是在其意志自由支配下完成的,而是在獨立于被害人之外的力量支配下完成的,不屬于交付。如搶劫罪中被害人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一樣,該財產轉移并非交付而是奪取。
虛假訴訟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虛假訴訟中的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他人財產權,而希望并積極追求該危害結果的發生,符合敲詐勒索罪主觀方面的故意要求。綜上,虛假訴訟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責任更能罰當其罪。
虛假陳述的認定標準及法律后果
1. 否認客觀事實的存在:被告針對原告起訴的事實予以否認,即便原告提供了充分證據或法院調查獲得確實證據,被告仍百般抵賴。這種行為屬于虛假陳述的純粹形式。
2. 陳述虛假的意思表示:在民事訴訟中,真實的意思表示對確定案件的法律關系和法律適用至關重要。由于公民法律意識不強,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口頭合同,當時的意思表示未固定下來或未得到直接證據證明。例如,甲將某物贈與乙,后雙方產生矛盾,在庭審中甲陳述為借用。在這種情況下,原、被告雙方都可能作出虛假陳述,以達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3. 有目的的訴訟欺詐:部分訴訟當事人一方勾結證人,或雙方惡意串通,通過符合程序的訴訟形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訴訟欺詐行為是訴訟不法行為與實體法上的不法行為的競合,嚴重的民事訴訟欺詐可構成刑事上的詐騙罪。在庭審中,當事人作虛假陳述的,若屬于民事案件,屬妨害司法行為。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至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單位,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虛假訴訟的行為有哪幾種
一是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二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包括特定“隱瞞真相”的行為。三是虛假訴訟罪包括“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類型。四是虛假訴訟罪適用于民事執行程序。
一、虛假訴訟的行為有哪幾種
準確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罪狀表述,是《解釋》的重點問題之一。根據《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虛假訴訟罪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指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其中,“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捏造和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據以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據以立案受理、構成民事案由的事實。“捏造事實”行為的本質是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兩者應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對于“部分篡改型”虛假訴訟行為,即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糾紛客觀存在,行為人只是對具體的訴訟標的額、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實作夸大或者隱瞞的行為,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范疇。
二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包括特定“隱瞞真相”的行為。《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主要考慮是:
第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隱瞞債務已獲全部清償、仍然起訴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情況,屬于消極的捏造事實行為,其社會危害性與積極的捏造事實行為并無實質不同,有必要通過刑罰手段予以懲治。
第二,從刑法規定看,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存在競合關系,而詐騙罪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行為方式,因此在虛假訴訟罪中將特定“隱瞞真相”的行為,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是合理的。
三是虛假訴訟罪包括“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類型。前者是指一方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侵害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實質的利益對抗關系。后者是指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損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義務,規避相關管理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質對抗關系。《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虛假訴訟包括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第112條、第113條規制的是“雙方串通”虛假訴訟行為,而刑法規制的是“單方欺詐”和“雙方串通”兩種虛假訴訟行為,范圍上廣于民事訴訟法的規制范圍。
四是虛假訴訟罪適用于民事執行程序。《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考慮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包括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在民事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以及提出的執行異議、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申請等進行審查,不應將執行程序排除在民事訴訟之外,且將此類行為明確為虛假訴訟行為,有利于規范民事執行程序,也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執行難問題。
二、關于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述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成立虛假訴訟,要求行為人提起的是“民事訴訟”,即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各種訴訟,不包括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但是,應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是因為,行為人在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包括了提起民事訴訟。至于行為人所提起的民事訴訟處于哪一種具體程序,以及何種案由,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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