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是什么意思
反訴是什么意思一、反訴是什么意思
1、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有牽連的,旨在抵銷或者吞并原告訴訟請求的獨立的反請求。反訴作為完整意義上的訴,獨立地具有訴的要素,只是為了能在一次訴訟中將當事人之間的有關爭議全面地、終局地予以解決,節約訴訟成本,避免同案不同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二、反訴的特征是什么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由于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于反訴特征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征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征,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征帶來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于“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征——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里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系性,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或者是基于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訴
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借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并審理裁判。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一對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
反訴是什么意思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與本訴有關聯的獨立的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我上訴對方,對方提起反訴是什么意思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訴訟法上稱為本訴,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法律分析
從反訴的立法本意來看,反訴制度目的在于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原、被告當事人能夠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平等地享有受國家保護的權利。因此,反訴具有以下特征:(1)反訴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及雙重性。由于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2)反訴的請求具有獨立性。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3)反訴的目的具有對抗性。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借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并審理裁判。(4)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對一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此外,還有提起反訴時間的限定性。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里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相關推薦:
民事申訴期(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
多人繼承房屋怎么繼承?(多個繼承人繼承的房產怎么處理)
婚姻損害賠償制度(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法理依據)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和要素是什么)
父親去世,母親改嫁,父親的土地歸誰(爸爸死了媽媽改嫁了土地歸誰)